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晴輝
選任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
年度醫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50、13812號),提
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晴輝係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路 000 號之新惠生醫院院長兼婦產科醫師,以從事婦產科門診及相 關醫療手術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緣被害人陳素芬於民國 95年10月11日上午 9時30分許,至新惠生醫院住院,並於同 日10時58分許,在新惠生醫院婦產科病房,由被告為被害人 進行剖腹生產手術,產下一名男嬰。被告原應注意動脈血管 為人體內之重要組織,倘因疏誤而切斷,將致血液持續滲出 ,而危及患者之生命,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剖腹產之過程中 誤將被害人之左側子宮動脈切斷,詎被告竟未發覺已將動脈 切斷,僅依一般剖腹產之程序,將子宮縫合,而未就切斷動 脈之處為緊急縫合及止血等措施,並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 ,進行兩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復於同日中午12時許下班離院 ,將後續交由同院值班醫師陳秋水照顧。同日中午12時30分 許,被害人轉入恢復室觀察,其間因遭切斷之動脈持續出血 ,曾表示肚子感覺很多血在流,惟該醫院之護理人員僅表示 此情形應係生產後有些血尚未排掉,嗣因滲血情形持續,被 害人復於同日下午3 時許,再度表示肚子痛,然該醫院醫護 人員僅表示要多休息,未為進一步之處理。而被告斯時原應 注意剖腹產導致腹腔持續出血之可能性,並應進一步檢視被 害人腹腔有無出血情形,積極追查出血來源及加以止血,詎 仍未注意及此,無視被害人已多次表示腹部不適,仍未為任 何緊急處理措施。迨至同日下午6時5分許,被害人因出血不 止導致休克,經其夫王秋水發覺情形有異,以緊急鈴通知醫 護人員,由護士發現被害人意識微弱,給予氧氣及心臟按摩 ,值班醫師陳秋水於同日下午6時8分許到達,發現被害人已 失去意識、嘴唇發紺、血壓降為70 /60毫米汞柱、心跳每分 鐘48次,經持續施以心肺復甦術及注射腎上腺素,並於同日
下午6時13分許,進行氣管插管,再於同日下午6時22分許, 轉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急救,於同 日下午6 時47分許,到達中國附醫急診室時已無生命跡象, 經轉入加護病房救治,於同年10月13日不治死亡。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 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①告 訴人即被害人陳素芬之夫王秋水、被害人父母陳金定、陳吳 菊香之指訴,②鑑定人王約翰法醫師之鑑定意見,③中國附 醫醫師林裕超、林麗君、羅于倩之證述,④被害人因本案在 新惠生醫院及中國附醫就診之病歷、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 照片、相驗筆錄、解剖筆錄、解剖鑑定報告書等為其主要論 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為被害人進行剖腹生產 及兩側輸卵管結紮手術等醫療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業 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若有切斷動脈而未為緊急縫合及止 血之情形,以一般動脈一分鐘出血量幾百CC計算,病人不到 10分鐘就會休克,不會等到6 小時以後才發生休克;法醫師 謂本件係剖腹產手術後止血縫合鬆脫造成腹腔大量出血,致 被害人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係法醫師未參考死者之生前病歷 所做出之錯誤推論,因被害人送往中國醫院急救時,該醫院 以最精密之醫學儀器檢查結果,腹腔內根本沒有大量出血之
情形,法醫師解剖所看到之1200CC出血量,於死者離開新惠 生醫院時並不存在;被害人在新惠生醫院突然休克之原因, 依醫審會鑑定報告及中國附醫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應係羊水 栓塞引起肺動脈栓塞,致命機轉為病患個人體質引起,造成 休克及凝血病變,導致死亡,雖法醫解剖時沒有在肺動脈採 到羊水等相關胎兒原件,但解剖報告明確記載死者有「肺水 腫」情形,此與羊水栓塞臨床表現相符,而羊水栓塞是很緊 急且毀滅性疾病,死亡率很高,如發生是病人的不幸,也是 婦產科醫生的不幸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係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路000 號新惠生醫院院長兼婦 產科醫師,以從事婦產科門診及相關醫療手術為業,為從事 業務之人,被害人陳素芬於95年10月11日 9時30分至新惠生 醫院住院接受剖腹產手術前,血液檢驗顯示血紅素11.4g/dL (參考值11~15.6g/dL)、血小板147×10/μL(參考值120~330 ×10/μL)、血壓98/65mmHg,同日10時15分接受麻醉,由被 告為之施行剖腹產手術,於10時58分產下一男嬰,術中縫合 方式以1-0 vicryl雙層連續方式縫合子宮,手術失血約700 毫升,當時被害人血壓110/56mmHg,11時10分由被告施行節 育性兩側輸卵管結紮術,11時50分手術結束,下午 2時被害 人術後意識清楚、子宮收縮硬、惡露量中度、顏色紅,血壓 108/68 mmHg,情況穩定送至病房,下午4時50分被害人血壓 101/ 66mmHg,心跳82次/分,陰道出血量(惡露)及子宮收縮 正常,迨至同日下午6時5分許,被害人父親陳金定發現被害 人有異狀按緊急鈴,護理人員至病房探視,發現其意識微弱 ,給予氧氣及心外按摩,下午6時8分許值班陳秋水醫師抵達 ,被害人已失去意識、嘴唇發紺、血壓70 /60mmHg、心跳48 次/分,持續進行心肺復甦術及注射腎上腺素,於下午6時13 分置放氣管內管,血壓80/60 mmHg,血氧飽和度60~70%,心 跳50次/分,並於下午6時22分轉送中國附醫,下午 6時47分 抵達中國附醫急診室時被害人已無生命徵象,經急救後,於 下午6時57分血壓124/97mmHg,心跳70次/分,急診室抽血檢 驗報告血紅素為10.lg/dL、血小板48x10/μL(參考值130~40 0x 10/μL),凝血檢驗結果顯示APTT為114.4秒(參考值26. 3~ 34.3 秒),之後轉入加護病房,惟被害人仍於95年10月 13日16時30分死亡等事實,均經被告自承或不爭執在卷,並 經證人即告訴人王秋水、陳金定於警詢、偵訊證述在卷,復 有被害人於新惠生醫院之病歷影本、中國附醫95年10月13日 診斷證明書、中國附醫96年2 月15日院管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被害人病歷資料、中國附醫96年 5月14日院管
檔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病歷及X光光碟1片、95年10月14 日勘(相)驗筆錄、解剖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10月16日相驗屍體證明書、(95)相字第1737號相驗屍體 驗斷書、相驗相片、解剖報告書、96年1 月15日(95)相字 第173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 附卷可稽(相卷第13、18-39、43、46-49、53 -78、111-114 、120、123頁;偵3450號卷第16-24頁),此外,並有扣案之 被害人新惠生醫院病歷0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害人死亡後經法醫解剖,鑑定結果為:「死者因『下腹部 剖腹生產手術』造成『左側子宮動脈剖腹手術切斷,術後止 血縫合鬆脫』併發『腹腔大量出血』死亡,死者之死亡機轉 為『出血性休克』」等語,有上開解剖報告書(相卷第 114 頁)可參。公訴意旨雖依憑上開解剖報告書以及鑑定人王約 翰法醫偵查中鑑定意見,認被告於上開剖腹產過程中誤將被 害人左側子宮動脈切斷,竟未發覺已將動脈切斷,僅依一般 剖腹產之程序,將子宮縫合,而未就切斷動脈之處為緊急縫 合及止血等措施等語。惟查,鑑定人王約翰法醫師於偵查中 係稱:「剖腹生產時,醫生會把子宮切開再把小孩拿出,切 開時可能會切到血管,這是必要之醫療過程,小孩拿出要做 縫合及止血之動作,解剖時我發現該醫生在動脈切斷的地方 作縫合的動作,從解剖時發現該縫合已鬆脫,直接死因是鬆 脫造成大量出血,主因可能是解剖時有上麻藥故血壓較低, 而麻藥退之後血壓上升,此時血管開始收縮故很可能將血管 鬆脫,鬆脫是我看到的,而造成鬆脫原因是我推論的」、「 (問:縫合處看來,該動脈是有成功的縫合嗎?)醫生沒有 發現切到動脈,但他有依照正常動作去止血及縫合」、「( 問:本件醫生在剖腹產過程中有發現動脈被切斷嗎?)我不 知他有無發現,這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破壞,醫生有在斷裂 的血管上縫一層,但鬆掉了。(問:以其縫合之方式,若縫 合對動脈切斷即能避免出血之危險嗎?)應該有,可能是後 來血壓上升力量把縫合處掙脫了」等語(相卷第125-126頁) ,另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問:陳素芬解剖時發現的情況 為何?)第一,肚子下腹有一個橫向的手術傷口。第二,腹 腔內有血液,血量大約是1200CC。第三,在他的左邊的子宮 動脈週邊有血腫,割斷的血管有鬆脫的現象。看到血管被手 術割斷的情形。鬆脫是指血管上面有綁線,已經鬆脫了」、 「(問:認為本件陳素芬死亡的原因為何?)解剖鑑定書上 第六頁上所寫的,他的腹腔有大量的血液,為什麼會出血是 因為他的左側子宮動脈接受剖腹產生產被切斷,有做過止血 的動作,有鬆脫但是止血的動作是失敗。手術把子宮切開,
是有可能會切斷動脈血管,這是可以被接受的,做完手術後 ,會做清理,把傷口縫起來,把血管綁起來,把子宮外膜覆 蓋在上面。是為了止血和傷口的癒合。所以死亡的第三個就 是因為剖腹產的手術,將血管切斷」等語(原審卷第111 頁 ),是依鑑定證人王約翰法醫師鑑定證詞,被告於為被害人 施行剖腹產時,有將動脈切斷,但此於剖腹產中是必要之醫 療過程,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破壞,亦即是在被容許之醫療 範圍內,且被告於將動脈切斷後,有為縫合及止血之措施, 僅鑑定人認為縫合後有鬆脫之現象,至於鬆脫之理由,其推 論主因可能是解剖時有上麻藥故血壓較低,而麻藥退之後血 壓上升,此時血管開始收縮故很可能將血管鬆脫,但並未提 及被告有誤將動脈切斷之情,亦未提及被告未就切斷動脈之 處為縫合及止血措施。是則起訴書上開所載「誤將陳素芬之 左側子宮動脈切斷」而有過失,即有未洽,另稱「被告未就 切斷動脈之處為緊急縫合及止血等措施」,亦與事實不符。 至鑑定人於偵查中雖一度表示:「醫生沒有發現切到動脈, 但他有依照正常動作去止血及縫合」,然其於同日稍後經檢 察官再詢以:「本件醫生在剖腹產過程中有發現動脈被切斷 嗎?」之問題,復回答:「我不知他有無發現,這是一個可 以被接受的破壞,醫生有在斷裂的血管上縫一層,但鬆掉了 」等語,已如上述,顯示鑑定人王約翰法醫亦有看見斷裂之 血管已縫合起來,其初稱被告並未發現切到動脈等語,顯與 其同日稍後所表示之意見有所矛盾,自無足據此認定被告有 未發覺已將動脈切斷之疏失存在,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亦顯 有誤會。
㈢證人王約翰法醫於原審雖證稱:「相字卷第64頁下方照片係 血管縫合後鬆脫的,照片顯示不是很清楚,但是我解剖的時 候有看到,67頁下方照片係動脈血管被切割,當時血管應該 是綁好的,但是因為有上麻藥,所以血壓偏低,等候麻藥過 去後,血壓恢復到正常後,因為是動脈,血管脈動,如果血 管沒有綁的很牢,會鬆脫,書上有說為了防止他血壓恢復正 常,所以要綁兩次,我在解剖時,看到血管是綁一次」等語 (原審卷第112 頁筆錄),惟經被告辯護人當庭質以「你剛 剛提到血管應該要綁兩次,是在哪一本書上看到的?」之問 題,答以:「這是老師講的。(辯護人問:是那位教授教的 ?)時間很久了,我只記得很多位都是這樣教我的。是實習 的時候,很多位都這樣教我。書上有無寫我沒有去查。是我 的開刀房的外科及婦產科的指導醫師教我的」等語(原審卷 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並未具體指明其上開證詞依據, 復參之證人王約翰法醫於偵查中檢察官詢以:「就你看該醫
生在手術過程有無疏失?」,答以:「我無法判斷」等語( 相卷第126頁背面),且經本院更審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 ,委託就「王晴輝醫師對產婦陳素芬施行剖腹產時,所為之 縫合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問題鑑定,覆稱:「此為 臨床專業,應由臨床專科醫師函為宜」等語,有該所102年5 月20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醫研究所(101) 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可參(本院更審 卷四第9-14頁),而上開法醫研究所鑑定書即由王約翰法醫 負責鑑定,有上開鑑定書可參,基上可述,可知證人王約翰 法醫師就被告對被害人實施剖腹產時所為之縫合方式是否有 疏失乙節,囿於其過往經驗在病理方面,並無法為專業之認 定。且此部分經本院更審徵詢檢察官、被告、告訴人同意後 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詢以: 「王晴輝醫師對產婦陳素芬施行剖腹產時,所為之剖腹及縫 合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問題,亦認:「依病歷及手 術紀錄,95年10月11日王晴輝醫師施行下腹部剖腹生產手術 ,10:58產下一男嬰,11:10施行節育性兩側輸卵管結紮術 ,11:50手術結束,術中縫合方式以1-0 vicryl雙層連續方 式縫合子宮切口,失血約700毫升,術後產婦血壓110 /56mm Hg,王晴輝醫師於剖腹生產手術中及術後並無發現產婦有異 常出血之情形,其所為之剖腹及縫合方式,符合醫療常規」 ,有醫審會104年1月15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檢 附之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本院更審卷四第107-11 2 頁),是本案依目前卷內既有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被告 剖腹後之縫合方式有疏失存在。
㈣上開解剖報告認被害人係因下腹部剖腹生產手術造成左側子 宮動脈剖腹手術切斷,術後止血縫合鬆脫併發腹腔大量出血 死亡,死亡機轉為「出血性休克」等語,其主要論據在於解 剖時,在被害人腹腔內發現1200毫升血水,以及觀察到被害 人子宮動脈有遭切斷縫合後鬆脫之情形。鑑定人王約翰於偵 查中並表示:生產後量血壓至下午2 點都是正常的,之後即 無紀錄了,晚上病人 6點開始有休克狀態此時表示病人當時 已開始出血,到某個量才會表現休克現象,血壓70 ~60,故 不是搬動時才鬆開的而出血的,被害人不是送醫過程中才開 始出血的等語(相字卷第126 頁),另於原審證稱:因為動脈 的出血,所以他週邊血腫都不會很大一塊,如果是靜脈出血 ,因為是慢慢撐開,所以會很大一片;本件是直接撐破,血 就噴出來了等語(原審卷第112 頁),亦即,鑑定人王約翰 法醫認被害人在新惠生醫院所以休克,是因子宮動脈血管鬆 開大量出血所致。惟查:
⒈被害人於同日18時47分轉診至中國附醫後,曾參與急救之醫 師證稱如下:
①證人即住院醫師林麗君醫師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那 時死者在醫院過程中有發現剖腹產過程中有內出血?)本件 有做電腦斷層未發現內出血,超音波部分因只在她病床邊做 ,未看到肚子內有積液體(有可能是水或血)。」、「(問: 如果作斷層掃描出血量要多少才可以看得出來?)應該有出 血,有切到血液積的地方即可以看得到,因為他是每一公分 切一次」等語(第3450號偵字卷第9-10頁); ②證人即加護病房主治醫師林裕超醫師於偵訊時具結證稱:「 (問:那時死者在醫院過程中有發現她在剖腹產過程中有內 出血之情形?)本件有找婦產科醫生邱燦宏會診,他們說有 做超音波未掃到內出血。故才會送到加護病房給我們。故在 我們醫院診療過程未發生有內出血情況。」、「(問:如果 做斷層掃描出血量要多少才可以看得出來?)詳細我不知道 ,但出血量不多即可以看得出來。臨床上不像出血,我們未 想到是出血」、「(問:解剖結果看見腹部大量出血,可能 是剖腹時把血管切斷而導致出血死亡,此部分有無意見?) 我們那邊之超音波及斷層都未看見出血情形」(第3450號偵 字卷第11頁);
③證人即放射科醫師羅于倩醫師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 如果死者剖腹產時即已切斷動脈造成出血,做胸部電腦斷層 時,有可能照不出來嗎?)如果量很多,應該照得出來,我 印象中片子腹腔中之液體不是很多,通常是要量很多才照的 出來,印象中電腦量起來,液體的量是大約200 CC」(第 3450號偵字卷33頁);
④證人即婦產科醫師邱燦宏於原審97年 9月30日審判時具結證 稱:「(問:第二天有無再檢查死者的腹部,有無內出血或 是子宮收縮的問題?)隔天有再去看,也有跟內科醫師作超 音波的檢查,沒有看到有內出血的情形。」、「(問:以中 國醫藥大學的電腦斷層機器的準確度,你認為死者體內有12 00CC的血,你們的電腦斷層會看不出來嗎?)當時機器應該 是沒有問題,照我當天看的話,如果體內有1200CC的話,當 時子宮還很大,如果有1200CC應該會跑到上腹部,因為下腹 部都還是子宮那麼大,如果是子宮外孕的內出血的話,會從 下腹淹到上面來。所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得到」、「以我當 初接觸這個病患(即陳素芬)的時候,檢查結果並沒有大量 出血的現象,所以我判斷出血應該是後面形成的。當一個急 救過的病人,有可能會發生凝血性病變,有可能是那個地方 出來,也有可能是其他地方」(原審卷第116背面至第120頁
)。是依上開證人所言,被害人剛被送到中國醫院後,參與 診治之醫師經進行床邊超音波、斷層檢查,均未發現被害人 腹腔有大量出血情形,如確有大量出血情形,一般不會於電 腦斷層中看不出來。且急性出血的病人一直到出血性休克, 其臨床症狀原則上血壓會下降,心悸、胸悶、臉色發白,一 般不會突然失去意識,且根據經驗,要這樣大出血至心跳停 止,都要失血 2、3000CC以上等情,亦據證人邱燦宏證述明 確,核與臺灣婦產科醫學會以97年12月1日臺婦醫字第97181 號函覆原審記載:「假設孕婦體重為60 -65公斤,產中若發 生0000-0000CC以內之出血,多數產婦都可容忍(一般剖腹產 之平均出血量為1000CC),雖然出血量在25-30%以內尚不至 影響平躺時之血壓,然而若出血量超過40%(0000-0000CC) 又沒來得及輸液或輸血治療的話,則很快會進入血液動力學 不穩定,極度心博過速,血壓下降至休克狀態及意識不清乃 至昏迷」等情相符,而告訴人等均未指訴被害人當時有此漸 進之症狀,新惠生醫院之病歷亦無此相關之記載,況本案被 害人剖腹產時總失血量為700 CC,縱使加上法醫師解剖時發 現之1200CC血水,合計不到2000CC,亦未達上述足以導致進 入休克狀態之出血量,則被害人自新惠生醫院轉送至中國附 醫之時,是否有鑑定法醫師上開指稱之腹腔大量出血並導致 出血性休克之情形,容屬有疑。
⒉再者,被害人轉送中國附醫後,曾於同日晚上8 時15分進行 電腦斷層掃描,且經本院前審將該電腦斷層檢查資料送中華 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判讀鑑定結果:「1.子宮內殘餘少量產後 餘物(或含部分術後血塊)。2.病患之左側橫隔下及脾外側 之腹腔中約有300毫升之液體囤積,從電腦斷層影像測量 CT 值(平均27 Hounsfield unit),這些液體較像是組織滲出 液,無法由影像中證實該液體是否為血液」,有上開中國附 醫病歷資料、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98年 6月30日(98)放醫 字第047號函、98年7月21日(98)放醫字第 056號函(前審卷 第110、128頁)可參,是被害人由新惠生醫院送到中國醫院 時,經電腦斷層檢查,並未發現腹腔內有多達1200CC之出血 情形,此情亦與證人羅于倩前揭證稱其僅看到約200 CC的液 體等語大致相符。再經本院更審送醫審會鑑定,就此詢以: 「㈡依據卷附產婦陳素芬病歷及超音波、電腦斷層等資料, 其於96年10月11日18時22分許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 時點,腹腔、骨盆腔內是否有積液?如有,積液量各為何? 是否為正常值?又該積夜屬性是組織滲出液或血液?形成原 因?併請敘明上開判斷之依據為何。㈢依卷附法醫解剖報告 ,產婦陳素芬經解剖後發現腹腔有血水1200毫升,則綜據其
病歷及超音波、電腦斷層等相關資料,該產婦腹腔血水1200 毫升係於何時發生?發生原因為何?㈣承上㈢問題,如認係 於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即有出血現象,臨床上是否 有無法以超音波、電腦斷層等儀器檢查出來之可能性?又如 認係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談醫院急診後發生者,有無因羊水 栓塞或肺動脈之栓塞,造成休克送醫急後,並於之後構成凝 血功能病變,造成瀰漫性出血( DIC)之情形?」等問題,醫 審會之鑑定意見為:「95年10月13日16:30產婦死亡,,當 日9:12床邊超音波檢查結果並無發現腹腔內有大量積液現 象。而依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解剖報告書,10月16日法醫 解剖時發現腹腔內1200毫升血水,其出血原因,可能為羊水 栓基或肺動脈之栓塞,造成休克送醫急救後產生瀰漫性血管 內凝血不全,係於95年10月13日上午超音波檢查後至下午死 亡間產生」、「㈠⒈經複閱卷附病歷紀錄、超音波及電腦斷 層掃描檢查(CT)等資料,95年10月11日產婦於中國附醫之電 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左側橫膈下方及脾外側之腹腔約有 300mL液體,其CT之平均值為27 Hounsfield unit( HU)。骨 盆腔於子宮右外側約有25mL之液體,其CT之平均值為32Houn sfield unit( HU)。就影像畫面而言,並無法區分上述兩處 積液為組織滲出液或血液。按正常狀態下,人體腹腔內有少 量液體,一般少於200 毫升,本案產婦經剖腹產手術後,因 手術出血及羊水流出,同時休克經急救後,呈現325 毫升為 可接受之範圍,此積液量尚不足以造成產婦休克死亡。2.… …依病歷紀錄、超音波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資料,無法推 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報告書所述腹腔有血水1200 毫升之發生時間及原因,且產婦自死亡至解剖已相隔 3天, 有可能係於發生瀰漫性出血(DIC )後發生,惟此亦尚難確定 。⒊依病歷紀錄,產婦轉至中國附醫急診室前,尚無大量出 血現象。產後出血,一般可由陰道出血觀察,臨床上再以超 音波、電腦斷層掃描等儀器檢查是否有腹內出血,而電腦斷 層掃描檢查經有施打對比劑之情形下,對於偵測腹腔有無積 液或出血相當敏感。95年10月11日產婦於中國附醫接受電腦 斷層掃描檢查時有施打對比劑,倘若檢查當時有出血,其於 影像上應可發現。本案產婦於剖腹手術前,經檢驗血紅素為 11.4 g/dL,血小板147×10/μL。產婦至中國附醫急診室時 ,其血紅素為10.1g/dL,血小板48×10/μL,無大量陰道出 血;同時,經由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緒果,並無發現腹腔內有 大量出血。另外,於中國附醫急診室期問,產婦凝血檢驗結 果顯示APTT值114.4秒(參考值26.3~34.3秒),次日凝血檢驗 PT值大於81秒(參考值9.1~13.1秒),APTT值大於180秒,D-D
IMER大於5250ng/mL(參考值小於 278ng/mL),可能因羊水栓 塞或肺動脈之栓塞,造成休克送醫急救後,因凝血功能病變 ,而造成瀰漫性出血(DIC)之情形。㈡⒈ 依解剖報告書,因 「下腹部剖腹生產手術」造成「左側子宮動脈剖腹手術切斷 ,術後止血縫合鬆脫」,併發「腹腔大量出血」死亡,死亡 機轉為「出血性休克」。惟依病歷紀錄,產婦臨床症狀表現 為突然性失去意識,嘴唇發紺、嚴重低血壓、心跳停止、… …。如係於手術時,將左側子宮動脈切斷,會發生立即性大 量出血之現象,且腹腔會有大量積液而腫脹,惟依病歷紀錄 ,手術當時產婦腹腔並無1200毫升血水之情形,且係於手術 後約6 小時始失去意識,故解剖報告書所記載之死因與產婦 之臨床症狀表現不符。……㈣一般於病人有瀰漫性出血(DI C)之情形時,其解剖時內臟會顯現出血病灶,況本案解剖報 告書記載『兩側肺葉有呈明顯鬱血』,即為瀰漫性出血現象 」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15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104年 12月10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醫審會第0000 000號鑑定書(本院更審卷四第107-112、145 -158頁)可參, 認定被害人轉至中國附醫急診室前,並無腹腔大量出血現象 ,且以被害人當時有施打對比劑之情況,如檢查當時有出血 ,影像上應可發現,另依被害人至中國附醫急診後,其血紅 素、凝血檢驗結果,可能有因羊水栓塞或肺動脈之栓塞,造 成休克送醫急救後,因凝血功能病變,而造成瀰漫性出血(D IC )之情形,被害人解剖時兩側肺葉有呈明顯鬱血情況,即 瀰漫性出血現象,核與證人邱燦宏醫師上開所證其判斷出血 應該是後面形成,急救過的病人,有可能會發生凝血性病變 等語相符合,並參酌林麗君醫師與林裕超醫師於被害人95年 10月13日死亡當日,在加護病房床邊所做超音波檢查,被害 人並無腹內出血情形,也無腎積水情形等情(參卷附中國附 醫101年6月27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患者陳素 芬95年10月13日床邊做超音波之影像照片光碟1張,本院更 審卷一第71、71-1頁),而認法醫解剖時發現之腹腔內12 00毫升血水,其出血原因,可能係於95年10月13日上午超音 波檢查後至下午死亡間產生者,明確排除被害人於轉送至中 國附醫時,有因腹腔大量出血而引起出血性休克之情形,則 王約翰法醫師僅依解剖時所見之腹腔1200CC血水,即反向推 論係被告「術後止血縫合鬆脫」所致,已失其論理之依據, 上開解剖報告就本案死因之判斷,容有重大疑義,自無足執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至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所 稱「醫學上,剖腹產後 6小時後的產婦,在腹腔中應無積液
」一節,雖與上開醫審會鑑定結果不符,惟醫審會鑑定報告 已明確表示此見解與臨床醫學不符,本院衡之醫審會組織規 程(下稱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 員14人至24人,均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中聘兼之,聘期均為1年。前項委員至少應有3分之1 以 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第4條第1項規定:「本會得 設下列小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一、醫療技術小組 。二、專科醫師小組。三、醫事鑑定小組。」,第3 項規定 :「醫事鑑定小組置委員21人至27人,並以1 人為召集人, 除由署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外,並就其他醫療專家聘兼之 ;其聘期與本會委員相同。」,第5 項規定:「醫事鑑定小 組分組委員至少應有3分之1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第6條第3項復規定:「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 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可見醫審會係依法令規 定而設,其組織相當嚴謹,醫事鑑定小組成員亦多為醫療專 家,具備醫療專業知識,是醫審會之見解,應具較高之專業 性而堪予採取,況325 毫升積液量為可接受範圍,不足以造 成產婦休克死亡,亦經醫審會鑑定如上,且此325 毫升積液 量,與法醫師王約翰判斷之1200CC出血量相去甚遠,此部分 見解之歧異並不影響上開判斷,併予敘明。
㈤被害人轉送至中國附醫後於同日晚上 8時15分進行之電腦斷 層檢查資料經送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判讀鑑定,其部分 結果為:「病患右肺主動脈出現完全栓塞(throznbosis), 在臨床上可引起右心心博停止(asystole),亦可造成後續的 心因性休克(cardiogenic shock)」,並經該會進一步解釋 「定量右側肺主動脈內栓塞物之CT值,介於40HU至60HU之間 ,以此度量結果無法由影像上分辨該栓塞物為血栓性肺空塞 或非血栓性肺栓塞」、「右側肺主動脈不顯影的原因,主要 是源自於右側肺主動脈栓塞」」、「依據附圖二中影像,右 肺主動脈沒有顯影(標示 right處),而左肺主動脈有正常的 顯影(標示Left處)可以推論出『病患右肺主動脈出現完全栓 塞』之結論。依據附圖三與四的影像,度量右側肺動脈內栓 塞物之CT值,分別為40.1HU與51.7HU。因此可以得出『40HU 至60HU之間』之,有上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98年 6月30 日(98)放醫字第047號函、98年7月21日(98)放醫字第 056號 函、101 年8月17日(101)放醫字第063號函(前審卷第110 、128頁;本院更審卷一第84-88頁)可參。就此,證人林裕 超於偵查中亦證稱:本件我們只有影像上的診斷,我們看見 肺動脈有栓塞之情形;電腦斷層正確性很高,後放射科醫生
替我們打肺栓塞報告;我們有跟家屬說因是婦女要考慮羊水 栓塞之可能等語(相卷第8-12頁),證人邱燦宏醫師於原審 證稱:晚上依病歷是十點送加護病房,早上我去看病人,這 不是會診,當時有看送病房之前的電腦斷層,看檢驗科的報 告,我遇到家屬,也跟家屬講說這個情形應該是類似羊水栓 塞的情形;當時的電腦斷層及檢驗科的報告情況右側肺部動 脈有栓塞,導致右側肺部的顯影有問題,檢驗科醫師的報告 主要是在肺動脈的栓塞;確定病患發生羊水栓塞的情況,一 般以臨床症狀的表現,但羊水栓塞一發生的時候,大部分的 人是呼吸困難,少部分的人是先抽筋,少部分的人會凝血病 變在手術的部位大出血,一般如果像這樣,我們會先抽取體 內血液循環來看血液內是否有羊水的成份,但是這並非是唯 一的依據,因為有些人檢查的出來,有些人檢查不出來,最 主要還是臨床的症狀來判斷,本件在血液中檢驗是沒有羊水 反應;本案死者以臨床上來看是確定為羊水栓塞造成死亡, 以現在理論認為這是一種過敏反應,最主要是發生在肺部的 動脈,導致收縮以後沒有血液供應,所以有部分可能在血液 中檢驗不出羊水成份,可是他是羊水栓塞,羊水栓塞是一種 臨床表現等語(原審卷第116頁背面至第120 頁)。此部分經 送醫審會鑑定,亦認:「㈠4.經複閱卷附病歷紀錄、超音波 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資料,95年10月11日產婦於中國附醫 接受之電腦斷層掃描僉查結果顯示右肺主動脈出現完全栓塞 ,然依電腦斷層掃描影像,並無法區分栓塞物質為何。5.95 年10月11日產婦於中國附醫之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右肺主 動脈出現完全栓塞,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報告書 記載:「肺臟:左肺臟重五○○公克。右臟重六○○公克。 呈紅紫色,切割面均呈棕褐色,兩側肺葉呈明顯鬱血,無動 脈栓塞」之判讀有不同。按產婦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日期與解 剖日期(l1月16日)已相隔5 天,此期間未有相關檢查影像, 故無法推估肺血管之變化,進而無法判定判讀不同之原因為 何。㈡……依病歷紀錄,產婦臨床症狀表現為突然性失去意 識,嘴唇發紺、嚴重低血壓、心跳停止、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結果顯示右肺主動脈出現完全栓塞等,可能為羊水栓塞症狀 表現,並造成休克及凝血病變,導致死亡。㈢95年10月11日 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確實有右肺主動脈完全栓塞之情形 ,惟產婦接受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日期與解剖日期(95年10月 16日)已相隔5天,是否原來栓塞之血塊已溶解或流失等,不 得而知」等語,有上開鑑定報告(本院更審卷四第150頁), 綜上可知,被害人於轉送至中國附醫時,經電腦斷層檢查結 果,其右肺主動脈出現完全栓塞,而此栓塞加上其臨床症狀
,依據醫學專業之判斷,可能是羊水栓塞,其發生可引起右 心心博停止,亦可造成後續的心因性休克,是本案被害人確 有可能係羊水栓塞導致死亡。至法醫解剖時為何未見右肺動 脈有栓塞情形,除上開醫審會所述可能因時間之經過而已溶 解或流失之外,參酌證人邱燦宏醫師於原審所證:「(問: 電腦斷層是右側主動脈有顯影劑灌注缺損,除了栓塞有無可 能是其他原因造成顯影劑灌注缺損?)血管收縮或是被擋住 。大出血的血管收縮不是單一部位,應該是全身性。羊水栓 塞是一種臨床上的表現,就是肺部沒有血液的供應,栓塞有 可能是血管收縮,不一定有東西堵住」等語(原審卷第119頁 ),實亦為可能之解釋。
㈥證人王約翰法醫師於原審作證時,雖證稱:「羊水在作剖腹 產時,母體或多或少在子宮、肺部、血管內都可以找到少量 的羊水,如果是要造成羊水栓塞的症狀出來的話,羊水量要 很大,切片內的血管都會看得到。它比較屬於第一型過敏反 應,這種病人除了檢查他的肺部外,還必須看他的喉嚨,他 的喉嚨會水腫,本件我都沒有看到」等語(原審卷第 115頁 背面),另證人林麗君醫師於偵查中亦證稱:「(問:當時 栓塞之原因跟羊水栓塞有關嗎?)有可能,我不是專科醫生 ,我是內科醫師,應該在血液大動脈看見胚胎之東西,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