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60號
TPHV,105,聲,360,201603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幸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與整理本案事實, 以撰寫書狀與擬定訴訟攻防策略,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3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