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簡美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 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訴訟上 和解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 之。
抗告人雖主張:伊向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塗銷與分 割共有物登記,為該地政事務所駁回,伊不服提起訴願,現於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中,亟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 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事件民國104年1月6日言詞辯 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以獲得有利之訴願決定等語。 惟查抗告人與相對人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銘、簡 錫塘、簡惠昭間就桃園地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請求分割 遺產等事件,於104年3月17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並製作和解筆 錄,有和解筆錄、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件附卷可稽(見原法院 卷第3至6頁),而抗告人遲至105年2月15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桃 園地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事件104年1月6日言詞辯論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見原法院卷第2頁,收狀日期戳所載), 顯已逾6個月,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原法院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