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05年度,33號
TPHV,105,家抗,33,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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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簡美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 解筆錄;第212條至第219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 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 第1項至第3項、第380條定有明文。準此訴訟上和解之當事 人聲請閱覽卷宗,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民國104年3月17日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和解 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及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判決 ,向桃園市○○地政事務所聲請就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辦理塗銷與分割共有物登記,為該地政事務所駁回 ,伊不服提起訴願,現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中,須提出系 爭和解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以獲得有利之訴願決 定,爰聲請交付該104年3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云云。經原法 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等語。三、經查,抗告人與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銘、簡錫 塘、簡惠昭間就桃園地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 等事件,於104年3月17日在桃園地院家事法庭成立系爭和解 ,有系爭和解筆錄足據(見原法院卷第3-4頁)。抗告人遲 至105年2月15日始聲請交付該和解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有 聲請狀法院收文章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頁),顯已逾6個月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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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