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