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5號上 訴 人 張正樺 李月娟 林勝仁 姜馗德 劉黃淑美 林木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上 訴 人 謝麗鸚訴訟代理人 洪河淵上 訴 人 王淑文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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