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陳俊彥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仁澤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吳佩書律師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5年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伊之獨子,如原判決附表一、二、 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伊所有,上訴人於民 國91年間以伊年事已高,為節稅而建議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 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伊於91年10月、92年1月間將系爭 不動產贈與移轉予上訴人,詎上訴人取得系爭不動產產權後 ,未履行對伊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承諾 ,更於103年8月9日聯合伊之女兒、女婿,將伊創辦之華菱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菱公司)解散,圖謀華菱公司之 資產;嗣兩造於103年4月16日於電話談話中(下稱系爭電話 談話)達成協議,上訴人自承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同打拼而 來,同意與伊結算,各有一半之權利,故其應受協議拘束, 爰本於兩造之協議,請求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產權之一半價 額1,000萬元給付伊。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0萬 元及自10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 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電話談話錄音及譯文係在 伊不知情下擅自竊錄,係以取得財產權之目的,侵害伊之隱 私權,不具正當性,欠缺證據能力,不應採用;系爭電話錄 音之對話,乃被上訴人基於父親身分,無預警以電話方式發 動,伊毫無心理準備,匆促間伊並無訂約之意思,且於談話 中,被上訴人亦未意識有合意之存在,況兩造之對話中有許 多但書或條件,內容不明確,並無結算系爭不動產價值之合 意,否則何以自103年4月16日談話後至103年10月13日本件
訴訟之前,從未向伊主張權利,可見伊係為安撫被上訴人情 緒始虛與委蛇,並無結算房屋價值之意,是由系爭電話錄音 之整體內容與談話實質意旨,雙方並無意思表示之合致等語 為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三、查系爭不動產於91年10月、92年1月間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 為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提出103年4月16日電 話談話之錄音譯文為真正一事,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 反面);而系爭不動產之市價一半價值為1,000萬元等,有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電話對話錄音譯文、新北市三重地政 事務所103年11月27日函檢送系爭不動產之公務用登記謄本 、上訴人之陳報狀等為憑(見原審補字卷第9至18、25至53 頁、原審司重調字卷第13至20頁、原審卷第36頁),堪信為 真。
四、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結算已達成協議,故依兩 造之協議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不動產價值之一半即1,000萬 元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依兩造於103年4月16日電話談話之時間長達41分35秒(見原 審補字卷第25頁),談話內容除談論系爭不動產產權之事外 ,亦談及:
父「你傳來的,我都有看到了,啊!那個我在看,那2,000 萬元,我不要啦。」
子「哦、哦」
父「啊,你那個,我有3間房子,對嗎?那當時你怎麼說呢 ?你還記得嗎?」
子「嘿,怎麼了?」
父「那當初要過戶時,是怎麼說?」
子「嘿。」
父「怎麼說,你都只是在那嗯!我那一天時,開會被你老婆 嬌香糟蹋、罵、糟蹋。」
子「沒啦,她那有給你糟蹋啦。」(同上卷第25頁)。 …中略…
父「15萬是僑惠的,僑惠的,那是僑惠的,僑惠的那間是你 跟我20坪,就15萬,300萬,我叫你那個叫僑惠的,那個 僑惠的,不是叫你結,那個…那個就弄錯囉(華菱)」 子「怎樣錯?」
父「那個僑惠賣的、那個僑惠的,賣給你,對嗎?當然是用 僑惠的房子吆。」
…中略…
父「僑惠一間,對嗎?華菱一間。」
子「僑惠你就有股份啊,你就買回去啊,你還僑惠。」 父「我買回來?」
子「我跟你僑惠時,你就賣給我。」
父「就是賣你呀!啊賣你,賣你是這間僑惠,是變你的,當 然你要贖去要買回去,啊華菱你就還在做,又不是倒了 ,你在…」(同上卷第27頁)
…中略…
父「我跟你說,這3間過還我就好了。」
子「要如何還你」
父「啊,就我的名字」
子「你的名字,公司錢下去買,怎會?」
父「那是誰賺的錢,我問你?」
子「公司看是誰的啊!」
父「公司之前是我的啊,是…我。」
子「之前,怎是你的?沒~沒,僑惠自早就是我的名字,我 的啊!」
父「自開始是你的名字,就你的?」
子「就我們大家…」(同上卷第29頁)
…中略…
父「我是叫你買,我跟你說,我是叫你買僑惠!」 子「沒,沒,你沒忘記!」
父「我不是忘記了,我實在是那間房子哦,跟那個華菱、那 個華菱,那個華菱是華菱的,不能賣你,那有這個。」 子「不能賣。」
父「那有這個時候僑惠、那個僑惠你也買去,華菱也買去, 我又沒在瘋,我又不是瘋子啊!」(同上卷第42頁) …中略…。
是依談話內容所示,雖被上訴人曾有表示不要求上訴人給付 2,000萬元,亦一再談及應返還3間房地,此外,雙方亦談及 華菱與僑惠公司及工廠之產權等事宜,可見上開電話中之談 話內容,非僅就系爭不動產之產權一事為討論而已,尚及於 僑惠與華菱公司及工廠產權等事項。
㈡又上開談話內容談及:
父「你看怎麼樣,再跟我說,你說一下就好,我不該拿回來 ,我就不會拿回來。」
子「不要緊啦!不然這樣,你說3間房子,應該是沒,是你 一半我一半啦!」
父「那沒有這樣啦!我3間房子被你切一半,那不可能。」 子「我們一人一半、一人一半」
父「是為什麼一人一半?」
子「沒啦,那是公司的錢買房子,我們一起打拼,對嗎?你 一半,我一半啊!」
父「那不可能,我現在是,就像是你應該得的,那時應該得 的。」
子「沒啦!變成應該的,我吃虧啦!」
父「啊~」
子「應該得的?我吃虧啦!」
父「我就不佔人便宜!」
子「不佔人便宜,就佔到我的便宜啊,還不佔人便宜。」 父「你2,000萬。」
子「來!來!不要緊,總共幾間,我媽名字有2間,我一個 小小間,我們一起打拚,你覺得我一個小小間,這樣不 對啊~照比例嘛!」
父「照比例」
子「對啦!對啦!」
父「照比例是我剩1間半」
子「就是你要算,就是這樣啊,我們一起打拼。」(見原審 補字卷第33、34頁)
…中略…
父「沒關係,我這樣有一間房子,我現在是有覺悟,兒子、 養兒子養的取麼大,做到現在通通沒有了,剩下的是我 的股份20%啦!」
子「這樣啦 !你一間半啦!」
父「嘿。」
子「坪數你給他喊出來啦,你一半我一半,看現場結多少錢 。」
子「哦。」
父「我本來是想,是打算不跟你往來,跟你父子、嬌香、刊 登報紙,全部不往來,你…」
子「那這樣,你跟我說第2次了,你知道嗎?」 父「啊!」
子「這次這樣就是第2次了。」
父「第4次?」
子「沒啦,第2次啦,你現在這樣講是第2次了。」 父「那不就,不就沒給它切斷就對了啦!」
子「沒啦!」
父「要切,就明天早上馬上刊登報紙,你那時說養兒子養的 ,大概那時都平分,對嗎?我是打拼到現在,就娶這個 姓黃的這個女人,14%給她。」
子「沒要緊啦!」
父「我剩10%、我剩10%,你看我會不會出手處理嗎?我才跟 你要求,不然,我做人從少年打拼到現在,我是會佔人 便宜?」
子「沒要緊,看如何,要大喬大家喬一喬啊!這4年來,公 司的費用要開出來
父「那不需要開出來」
子「不需要開出來,那不準啊,那切就切不準啊。」 父「不準,就賣賣掉。」
子「什麼賣掉?」
父「工廠就賣賣掉,分分掉。」
子「賣掉!就賣掉啊,隨便你啦!」
父「我不要啦」(同上卷第49至51頁)
…中略…
父「你了解,是我跟你說的,你就沒,沒那個,不然結就結 ,你說好,2,000萬,你說好就通過了,事實2,000萬不 是全部拿你的。」
子「我知啦 ,是拿大家的。」
父「大家的。」
子「是要跟商量,看能否減一些啦!」
父「啊!這樣我就不要。」
子「不要!不要就不用多說了,不要就算了。」 父「我、我會給人瞧不起啦 !」
子「你看啦,你看這房子要處理,就處理掉,大家來解決。 」
父「就對啊!」
子「應該誰要給誰,大家不要互相佔便宜,不要以後留話柄 。」
父「對,我才要說,我名下還我,啊!你說是一間半,是為 什麼我要一間半?」
子「啊!3間,我也要占一半才對,不然我小小間的,你就 侵到我了。」(同上卷第52頁)
…中略…。
是依兩造上開談話內容,雖談及系爭不動產產權一人一半, 但上訴人要求須分擔公司費用,而被上訴人並未應允,另要 求出賣工廠分掉,且反問為何伊要一間半,可見兩造就系爭 不動產之產權一人一半,並非上開電話談話之結論。 ㈢雖被上訴人稱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產權一人一半之意思表示 合致後,上訴人另提出欲將華菱公司帳一併結算等,已變更 原合致內容,屬新要約,未經伊承諾,原合致契約內容未因 而變更或失效,兩造仍受原合致內容拘束云云。惟按解釋意
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 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 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 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 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 ,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可參。兩造之上開 談話內容雖談及:
父「一間半,又一人一半喔!」
子「沒有啦,就一人一間半就對啦,就3間的坪數,我們一 人一半的坪數,就對啦喔。」
父「嘿!」
子「啊!看你要結多少啦!」
父「結結,你照三重市的行情,價錢知道啦,你自己去。」 子「啥?」
父「價錢你會知道啦,你自己去處理就好了,看那個價,一 坪多少,市價多少啦,看人家在買現在是多少價格啊, 一間半,一間半我接受啦!」(原審補字卷第50頁) 然接著其後亦談及
父「對,我才要說,我名下還我,啊!你說是一間半,是為 什麼我要一間半?」
子「啊!3間,我也要占一半才對,不然我小小間的,你就 侵到我了。」(同上卷第52頁)
最後電話中之談話結論為:
子「現在說那些,都過去的去,說也沒意思啦!過去就過去 了。」
父「你那一間半,你去看你住的,你知道你有幾坪啊,你去 看三重埔市價現在是多少?」
子「(嘆一口氣)不要緊啦!趕快賣一賣,那工廠賣一賣現 金我就…」
父「賣一賣,這個工廠順便也賣悼,就不要說多少錢啦,有 人買,最高價的人,賣他就好,我不要是做父親的這麼 沒能力,被嬌香看成像小孩一樣,叫他帳單給我寄出來 。」
子「把那帳單給你寄出來?」
父「我蓋印章那張。」
子「那不在我這。」
父「不在你那,你就跟他說。」
子「你跟他講啦。」
父「好,我會跟他講。你何時要處理?」
子「我再看啦、我再看啦」
父「這個工廠」
子「你那工廠先處理啦,先處理工廠,先處理好再來說。」 父「啊!好。」。(同上卷第53頁)
兩造雖談及系爭不動產產權一人一半,但並非最終結論,而 係約定「先處理好工廠後再說」。以綜觀上開電話談話內容 ,並斟酌談話時之情形,不拘泥談話中部分字義,或截取其 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上開談話之結論係先處理工廠 產權,待處理完畢後,再處理系爭不動產產權,自難認兩造 已就系爭不動產之產權各為一半,或一人一間半之事,已達 成意思表示之一致,故被上訴人上開主張,洵非可採。 ㈣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 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 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可參,本件被上訴人除提出系爭電話錄音譯文為證外 ,並未舉證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產權分配各1/2一事,確已 達成意思表示之一致,則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電話談話內容 已有之協議,請求上訴人給付1,000萬元,尚非有據。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依兩造間之協議,請求上訴人給付 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本 判決之論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