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4年度,184號
TPHV,104,家上,184,2016032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賴陳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第   一
被 上訴 人 陳來興
      陳福盛
      黃陳土蜅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源
第   二
被 上訴 人 柯清文
      柯善覺
      金柯玉仙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第   三
被 上訴 人 江添益
      陳東銘
      陳明莉
      陳明珮
      陳怡君
      江錫聰
      江伶婉
      江娜蔚
      江佳穎
      陳瑞芬
兼上列十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江山
第   四
被 上訴 人 張木全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木火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木祈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菊(張陳梅承受訴訟人)
      張花(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珍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慧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鑾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八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張燦榮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