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1264號
TPHV,104,上易,1264,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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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游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楊春燕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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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