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938號
TPHV,104,上,938,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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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 理人 施瑋婷律師
      林于舜律師
上 訴 人 徐美榮
      徐美麗
被上 訴人 鄭尚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程序尚有欠缺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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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