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葉瑞梅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上 訴 人 陸國華
陳江雪玉
被 上訴 人 賀泰儒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