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複 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三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滿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鄭克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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