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3年度,6號
TPHV,103,勞上,6,2016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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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彭鈺驊
      王熙儒
      林淑婷
      吳愛國
被 上訴 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29日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9日本院103年度 勞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本院於105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 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許宗平,有送達證書可憑。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 ,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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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