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更(一)字,103年度,4號
TPHV,103,保險上更(一),4,2016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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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蕭文于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紐西蘭康健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1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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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