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429號
TPHV,103,上易,429,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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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
訴訟代理人 陳炳逢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
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基隆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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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