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上 訴 人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訴訟代理人 陳炳逢 劉興業律師複 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被 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林宇文律師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基隆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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