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戴秀清等間因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487萬7184元【計算式:22,400元(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每
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664.16(即系爭土地面積,以每平方公
尺計)= 14,877,1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萬441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