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606號
TPHV,103,上,606,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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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簡志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倪子嵐律師
      張琇琇
被 上訴 人 簡萬寧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簡金木
被 上訴 人 簡阿天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簡金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派下員,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6日召 開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被上訴人雖稱當日與 會之派下員就討論事項已達決議(系爭決議),並製作簡萬寧 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簡阿天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 議紀錄(依序為原證3、4之會議紀錄,以下合稱系爭會議紀錄 )惟當天在場之派下員僅係閒聊,並無決議之意思而未作成決 議,系爭決議自屬不存在;又系爭會議紀錄所載討論事項第1 -4項,其內容均屬被上訴人公業財產之處分、管理,系爭派下 員大會當時係以無異議認可方式通過,未經舉手投票、點票或 唱票等程序,派下員實無通過決議之意,且此亦違反被上訴人 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0條規定,而系爭會議紀錄實與當天 會議內容相違,上訴人與其餘派下員已發函要求另行擇日召開 會議,應屬決議不存在;又系爭派下員大會召開時,就重大影 響全體派下員之重大事項未於召集事由中予以列舉,而竟以臨 時動議之方式提出,且主席亦未詳加說明該事項內容,未宣讀 程序、未針對提案所增減之內容提出修正動議並詳為討論,過 程顯然違背法令,亦不能認為有決議之存在;又系爭會議紀錄 係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簡金木自行製作,其所載內容與實際 開會情形不同。由上,可知系爭派下員大會過程有違反法令、 章程等,系爭決議不存在。




㈡又系爭會議之提案與決議,顯屬管理人簡金木處事獨斷獨行, 派下員無法有效表達意見,決議若有效成立,則派下員之權益 將蒙受重大損失,依民法第72條、第148條規定,應屬無效; 且系爭會議之開會通知有瑕疵而非合法有效,屬召集程序違法 ,應屬無效;又系爭會議所作決議違反會議規範,議事程序違 誤,系爭決議亦因而無效。由上,亦見系爭派下員大會其會議 過程有違反法令規定等諸多瑕疵,系爭決議應屬無效。㈢據此,上訴人爰先位主張系爭決議不存在(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 廢棄。⒉確認系爭決議全部不存在。並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 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被上訴人則以:原審共同原告簡清海簡清山長期佔用被上訴 人簡萬寧祭祀公業名下之三合院土地暨對面空地,將三合院出 租予他人充作廠房使用,對面空地出租予他人供停車收取租金 使用,管理人簡金木為活化簡萬寧祭祀公業名下土地,並建立 祭祀公業宗祠與廟宇,遂召開系爭派下員大會,而其召集程序 並無程序上瑕疵,當天係由全體5名派下員出席,簡金木就簡 萬寧祭祀公業部份討論議案已徵詢在場開會之派下員,無人提 出異議,宣佈決議通過,並據以製作會議紀錄,其間上訴人雖 於討論過程中表達不同意見,惟其於作成決議時並未反對上開 決議內容,否則簡金木自會於會議紀錄中記載反對之派下員人 數及其反對意見,且決議內容亦未涉及被上訴人所有財產之具 體處分及管理,被上訴人簡阿天祭祀公業之會議過程亦是如此 ,故系爭決議於程序及實體上並無上訴人所稱可得撤銷或無效 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經查,上訴人主張其為被上訴人之派下員,其餘派下員為簡清 海、簡連通簡清山簡金木,被上訴人於101年4月6日召開 派下員會議,全體派下員均已出席,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 信為真。惟上訴人稱被上訴人雖言該次派下員大會已由派下員 作成決議,並由管理人簡金木作成系爭會議紀錄,惟系爭決議 實有前開不成立或無效事由,被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是本案 兩造爭執事項即為:㈠系爭決議是否有上訴人所主張之不存在 事由?㈡系爭決議是否有上訴人所主張之無效事由?茲析述如 下:
㈠系爭決議是否有上訴人所主張之不存在事由?⒈上訴人雖指稱派下員於系爭派下員大會中僅有閒聊云云,並舉 以下系爭會議錄音譯文內容(原審卷一第263-285頁):【.. .王為宇(即簡清海之女婿):「...我打個岔,因為這部分我 們今天才知道,既然今天才知道這個議題,我們現在沒有辦法 提出回答...」,簡金木:「...我會說明,暫緩,等我們大家



有一個共識我們再來說...」;王為宇:「...開會以前,是不 是要把今天的主題,先告訴開會的人員,大家開會前先做準備 ,...」、「只是說給你一個建議啦,因為太多東西我們現在 才看到...」;簡志和:「第5點的部分,下次開會可能要來討 論啦...」,簡金木:「...我建議是由你,第一個就是你在宗 祠方面你全程上網去調,看哪一個宗祠怎麼蓋,然後我們做一 個參考...」】為證,惟查:
⑴上訴人已稱簡金木於召開系爭派下員大會前已送達開會通知予 派下員,此有通知單可稽(原審卷一第305-306頁),依該通 知單所載:「會議程序:主席報告。管理人監察人工作報 告。討論議題。臨時動議。散會。...備註:請派下員 準時參加,如無故不參加者棄權論」,可知該次派下員大會目 的為討論議題、臨時動議,且註記派下員應準時與會,並事先 以開會通知單分送予派下員,開會時,上訴人為紀錄,猶詢問 有會議紀錄的紙嗎(原審卷一第263頁),則上訴人指稱派下 員於當天大會僅有閒聊云云,已非可信。
⑵依上訴人所提原證14之會議錄音譯文所載(原審卷一第263-28 5頁):
簡金木向派下員報告,先從簡萬寧祭祀公業部份開始進行會議 ,第1點,因申辦被上訴人登記等事宜,已支付代書費用、顧 問費用等共計約新台幣250餘萬元,有相關單據為憑,,並稱 :「...這筆錢就是徵收款部分來出,大家有意見沒有?沒有 我們就這樣通過。吼。OK啦!」,上訴人則稱:「阿這個就通 過,我就寫通過?」,簡金木回稱:「嘿呀!你給他寫通過啊 !因為這有錄音在,這不是開玩笑的...」(原審卷一第263頁 及反面)。又簡金木嗣後亦稱:「...你、我、我們三個要一 起去合作金庫去開戶,去開戶啊!...」(原審卷一第265頁第 17行),復於會議尾聲時稱:「...阿我們要請法律顧問嗎? 簡萬寧簡阿天這邊我們要不要請法律顧問?」、在場之林姓 宮主稱:「應該是等你們成氣候以後再請」,上訴人則表示需 要,簡金木即表示暫緩實施,俟之後申報財團法人時再請法律 顧問,其餘派下員並未異議或表示反對(原審卷一第283頁反 面),經核即與原證3之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一項所載「所 有在申辦兩個祭祀公業政府機關嚴加審核下、過程中所聘請專 辦祭祀公業顧問、代書費、...費用共計二百五十幾萬元事宜 由徵收款支出及是否聘請法律顧問等。決議:全體派下員全數 通過。...由現任管理人領取政府土地徵收款五百零六萬六千 多元內支付...由管理人、監察人、財委三人樹林合作金庫開 戶後存入」相符。
簡金木接續討論第2點,先報告其清理祭祀公業名下土地與派



下員之過程,復稱如出售土地,伊取得其中二成,但其中一成 伊會捐出蓋廟,簡清海先問:「你現在是說總資產是怎樣?」 ,簡金木說明後,簡清海續問:「你現在是說停車場那還是說 所有的全部?」,簡金木稱:「所有的,但是停車場這邊(指 東昇段第545地號等4筆土地,以下稱東昇段土地)那塊來捐給 太子爺宮...祖厝那邊我們原則上不賣斷,那邊是以蓋房子為 主...,我們要賣的是東昇段這一塊,這一筆較有價值...我們 假設這筆地賣出去,我們會拿5%,5%分給派下員,...但是呢 ,另一個5%我們要放著,就是前面有一個管理人,我門同樣要 尊重,...萬一他有派下員回來,...阿俊你有什麼問題?」、 簡清海問:「一億才5%,這樣5個要分,那有分跟沒分不是一 樣意思?」、簡金木稱:「重點就在這裡,今天你有去做,你 當然分比較多,你今天要是沒做,你也不用跟祖先要求什麼, 這是公家的,不是私人的,我講一個更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做 ,你要求的會是這樣嗎?志和你有意見嗎?沒有嘛吼!阿叔你 有意見嗎?沒有齁!(無人應答)沒有就這樣過。那就是我們 說的5%...」、上訴人問:「那我就寫決議OK?」、簡金木稱 :「OK啦吼!」(原審卷一第263頁反面-264頁反面)。上開會 議過程與原證3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項所載「...如完成將 資產總計兩成鼓勵(其中東昇段一成將捐出蓋廟宇)...另零 點五成分配五位派下員,同時必須保留零點五成前管理人... ,決議:全體派下員全數通過:...公業土地等總資產二成. ..簡金木獨得...。東昇段資產賣斷金額,0.5成由五位派下 員均分另0.5成保留對前任管理人以示尊重...」,尚屬相符。③簡金木接續陳述簡清海係於96年間開始經營停車場,100年地 價稅尚未繳交,簡清海並未否認,簡金木遂要求簡清海應交出 租約並告知租金金額,簡清海則稱伊拿出租金收益,等於這些 年白做,管理這些財產有什麼用?且伊表示將保留祖厝居住, 簡金木則回稱伊亦可居住祖厝,大家應合理解決此事,之後簡 清海表示租金由伊取六成,其餘四成歸公,簡金木問:「... 有一個重點我要問你,每年要繳的稅是你要繳喔?」,簡清海 答:「...對啦,我們是使用的,當然我們就是要繳稅...」, 簡清海之女婿王為宇則表示,簡清海直接回答六四分,僅是提 議,還是要經過大家同意,並稱:「...我打個岔,因為這部 分我們今天才知道這個議題,既然今天才知道這個議題,我們 現在沒有辦法提出回答,我們回去也要算說,我們那個地從開 始經營到現在,現在是一個提議出來。簡金木則稱:「這個區 塊,我們暫時這樣好不好?我會說明,暫緩,等我們大家有一 個共識我們再來說,還是各位你們有更好的建議?」,上訴人 亦稱:「那這樣,你們那邊,大概做一個帳出來,我們現在不



是要追討...」,簡金木稱,簡清海應將帳目製作出來,給前 人一個交代,而且不是說簡清海多少就要還多少,簡金木表示 同意,但亦要求簡清海要提出租約,從90年追溯,王為宇表示 有意見,簡清海稱按五五成計算也無所謂,簡金木表示按照五 五計算可以嗎?並要求上訴人表示意見,上訴人詢問是就祖厝 嗎?簡金木表示是就包含停車場與祖厝,並稱祖厝既是由簡清 海住,自應給付租金予簡萬寧祭祀公業簡清海再度確認,要 求伊給付租金的,是指居住的祖厝,還是出租他人作停車場使 用的土地?簡金木回稱,是指全部都要計算,簡清海回答忽然 問伊一個月多少,伊無法回答,王為宇則稱:「...開會以前 ,是不是要把今天的主題,先告訴開會的人員,大家開會前先 做準備,...」、「只是說給你一個建議啦,因為太多東西我 們現在才看到...」,簡金木回答都是同樣的問題,2月10日開 會就是如此,現在開會還是這個樣子,並沒變更議題,上訴人 亦稱:「沒有啦,就租金部分決定要繳多少嘛!」簡清海則表 示這部份留待下次會議再回覆,簡金木簡清海提出一個金額 ,看大家能否接受,上訴人雖稱:「好啦!暫緩啦!這租金你 去算啦!下次開會我們再把租金...我們來做一個決議好了啦! 」,惟之後簡金木表示停車場租金收益自90年起至101年2月10 日以前,簡清海需將租金收入五成交予簡萬寧祭祀公業,自 101年2月10日起則全數交予簡萬寧祭祀公業,上訴人則提議就 停車場部分,每月撥款5萬元予簡清海,算是聘請伊負責管理 ,簡清海則表示,其餘收入歸公,上訴人表示同意,並詢問: 「現在就是每個月五萬塊的管理費給你齁?」,簡清海無異議 ,簡金木亦表示合理可以接受。另就祖厝租金、租期與分配房 屋部份,簡金木表示2年內要處理,簡清海表示2年太短,上訴 人問:「就是討論第3條嘛?」簡金木答:「對啦,第4條就是 活化資產方面的...」,之後上訴人提議暫緩決議祖厝租金, 留待下次會議討論,簡金木則提議:「一萬就好了,這樣,大 家有沒有意見?」,其後簡清海仍要求租住祖厝之期間可以延 長,簡金木表示如簡清海仍居住於祖厝,該部分土地則無法活 化,簡清海要求租期6年,簡金木表示不同意,表示兩年內要 改建大樓,簡金木再針對改建後房屋如何分配予以說明,並表 示替祭祀公業前任管理人保留3間房屋,上訴人則稱:「提議 租期3年,至活化資產時終止」,簡金木稱:「這樣同意嗎? 同意就舉手,同意的就OK啦!有沒有人覆議,沒有就通過」, 上訴人問:「剛才說是第三條,租金就是金額就是用一萬塊, 這剛才說的嘛!好,這樣第3條已經差不多處理完了。」,上訴 人復稱:「第4條,就租房子的契約三年內活化資產後中斷」 ,簡金木並稱:「這樣OK啦,大家都沒有意見吼!阿叔你有意



見嗎?沒有意見那繼續」,後上訴人稱:「那再來就是150坪的 房子喔!150坪,每人每房一間,共三房,一房50坪」、「OK! 第三項現在已經OK了」(原審卷一第264頁反面-274頁反面) 。以上會議內容,經核與原證3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三項所 載「針對公業未清理前單一派下員祖厝(三合院)改建、租金 收益及使用造成公業損失如何處理...。決議:派下員全數原 則通過:...簡清海等所有租賃契約、財務報表制定...從90 年至101年前所有簡萬寧祭祀公業出租土地租金五成繳交萬寧 合庫戶頭。東昇段停車場從101年2月10日起按月全數繳回並 每月付簡清海5萬元管理費。簡清海目前(萬寧公業地)居 住地...每月向萬寧供租...租金1萬元整從101年2月10日起算 。東山段土地資產活化三年內必須完成合建等,...資產 活化後簡金木等50坪簡清海等50坪簡連通等50坪。尊重前管理 人一樣共計150坪保留。...100年地價稅必須由簡清海繳交 。」(原審卷一第22-23頁),亦堪認無違。④至上訴人雖稱於其手寫會議紀錄中,將上開關於簡清海應自祖 厝中遷出、給付租金一節記載「暫緩」,然簡金木竟於事後打 字製作之系爭紀錄將之竄改為決議全數通過云云,並提出其手 書之會議紀錄為憑(原審卷第230頁及反面),惟依上開錄音 譯文所載,上訴人當時已稱:「我先抄我這裡,有紙嗎?有會 議紀錄的紙嗎?我先寫在單子」、簡金木復於散會前表示「你 這個留起來我們回去還要做會議紀錄(原審卷第263頁、第285 頁),可徵前開上訴人以手書方式直接於開會通知單上所為記 載,難謂已屬會議之正式紀錄,則簡金木嗣後製作會議紀錄, 尚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況依上開錄音譯文內容,上訴人雖曾提 議暫緩,惟之後會議繼續進行,派下員復作成簡清海應遷出祖 厝及繳交租金1萬元之決議,上訴人指稱簡金木將「暫緩」決 議竄改為簡清海應遷出祖厝並繳交租金云云,即非有據。⑤上訴人復詢問現在是否討論第4點,簡金木稱祭祀公業土地資 產活化,合建可以買斷也可以,其間簡清海、王為宇、簡金木 與其妻均表示意見,簡金木稱:「...我們現在這土地到底是 要合建或買斷?還是兩個共同進行?大家同意這樣子的就舉手 ,人家才能拿給建商看啊!...要合建還是買斷?還是一起來 ?看哪個條件對我們比較好,我們就這樣解決了,可以嗎?阿 叔這樣可以嗎?」簡清海回答:「對啦」,簡金木又稱;「那 都同意了吼!我們不要到時候又說這樣那樣的...」。惟嗣後進 行第5點討論完畢後,上訴人復稱「第四項就決議,賣斷好了 」,簡金木亦稱:「決議賣斷」、「朝賣斷方面去處理,價格 是越多越好啦!」,上訴人則稱:「就這樣決定,我們把那個 第4條,公業土地資產活化,直接弄一份會議紀錄出來,直接



就是大家簽一簽」、簡金木:「以賣斷為主」,上訴人:「那 這樣決議就大家通過了,到時候那個會議紀錄再寫...」(原 審卷一第274頁反面-278頁,第281頁反面-283頁),與原證3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四項所載「公業土地資產活化合建、買 斷、購置土地增加公業收入來源等。決議:全體派下員全體通 過:...東昇段土地賣斷...東山段...以建商合建開發祖 厝...活化資產後簡金木等50坪簡清海等50坪簡連通等50坪, 尊重前管理人一樣共計150坪保留...」(原審卷一第23-24頁 ),亦屬相符。
簡金木先提及編纂祖譜、追蹤太祖母家族墓等事,派下員就宗 祠與宗廟是否獨立設立進行討論,其間,上訴人雖稱「第5點 部份,下次開會可能再來討論啦!宗祠設置的地點啦!這個可能 寫的比較籠統,...」,簡金木亦稱:「...我建議是由你,第 一個就是你在宗祠方面你全程上網去調,看哪一個宗祠怎麼蓋 ,然後我們做一個參考...」,惟其後簡金木之妻建議交由廟 方人員另設立宗廟之地,再決定是否同設一地,簡金木稱:「 這樣比較好啦!比較一勞永逸」(原審卷一第278-282頁),經 核原證3會議紀錄第五項所載「簡氏宗祠、祖譜編纂...等事項 。決議:全體派下員全數通過:簡氏宗祠:好風水地理取得 地點...如果經地理風水師圈定龍穴...適合宗祠在一起優先 考慮採用。...」(原審卷一第23-14頁)相符。⑦嗣後簡萬寧祭祀公業派下員會議臨時動議,簡金木提出其子簡 佑勳已過房至其已歿胞弟簡澤民名下之過房書,表示簡佑勳亦 將成為被上訴人之派下員,並詢問簡連通簡清海之子有無過 房?在場之廟方林姓宮主稱:「你們這個要去找找,再一起開 會,因為他家有,他家也有,是你先看到這個,他不知道有沒 有,你要給他時間去找,如果有寫這過房,大家提出來看如何 處理,這個需要有派下員,他們也要有」、「你有寫這份就拿 出來,紅紙也是有,那個也用紅紙寫,不一定要用布寫」,簡 金木補充陳稱:「你聽不懂喔?這樣你瞭解了嗎?他也是派下 員,我兒子也是,假設你那裡面也有寫你兒子也是過房子,這 樣瞭解了嗎?」、「我兒子繼承後,他也是派下員,.. .一定 要有一個證明,....政府就是走法律的,就是說你要有一個證 據出來」、「這要給我,這個我以後要放在宗祠裡面,這都要 有憑有據,你憑什麼去做那些,這是我們報紙要登的」、林姓 宮主續稱:「報紙要登,要公告」(原審卷一第279-285頁) 。而觀諸原證3會議紀錄臨時動議所載「...經家人長輩見證兄 長簡金木獨子簡佑勳過房給四弟澤民(世明)(歿)傳承祭拜 所謂(過房子)事宜。決議:全體派下員全數通過:經紅布條 內容確認...繼承人簡佑勳(過房子)具有派下權資格,並依



照公所法令程序辦理...」(原審卷一第24頁),簡金木雖稱 其子簡佑勳因過房而取得派下員資格,且有過房書為憑,其餘 派下員對其所提過房書並未質疑,且簡金木亦稱其餘派下員子 嗣如亦有過房之情亦可提出過房證明書,並詢問簡連通、簡清 海之子有無過房?在場之林姓宮主亦附和其所言,陳稱其餘派 下員亦可查探其子嗣有無過房?如亦有過房可提出紅紙或布書 寫之過房書等語,而在場之其餘派下員對簡金木、林姓宮主所 言並未提出反對意見,堪認其餘派下員已知悉俟其等確認子嗣 有無過房與找到相關得以證明過房之文書時,屆時亦可提出將 其子嗣列為派下員之請求,是簡金木既已提出過房書並向其餘 派下員說明,其餘派下員俟其說明後已未表示異議或反對,堪 認上開會議紀錄與會議內容尚屬相符。
⑧就簡阿天祭祀公業派下員會議部分,簡金木已稱:「...阿簡 阿天那個跟這個都是一樣,我們也不用在這裡開了,那簡阿天 主要是活化資產方面,大概兩個都一樣,簡阿天還是比較沒有 問題,因為簡阿天那邊我們可能是往休閒農莊或是租了人做.. .我們再來規劃,到時再來開會...」(原審卷一第279頁反面 )、「那現在簡阿天那份你有看嗎,我們也要帶過,一跟二同 時完成,簡阿天這邊的第三條啦,其他那兩條都一樣,你看第 三條,我們這樣比較快,公業土地資產活化,休閒農莊開發承 租休閒企業集團等增加公業收入來源....我們基本上,土地資 產部是要賣...租給休閒企業公司經營...」、「簡阿天這邊沒 有人有爭議性這個比較沒什麼,再來往第4條這邊看過來,第4 條簡阿天祭祀公業完整性三七五租約,政府已經囑託塗銷,我 們不能再簽了喔,法律及以往收租金及健全這都OK啦!這裡沒 什麼爭議性...」、「...阿我們要請法律顧問嗎?簡萬寧與簡 阿天這邊我們要不要請法律顧問?」、在場之林姓宮主稱:「 應該是等你們成氣候以後再請」,上訴人則表示需要,簡金木 即表示暫緩實施,俟之後申報財團法人時再請法律顧問,其餘 派下員並未異議或表示反對(原審卷一第283頁及反面),則 觀諸原證4之簡阿添祭祀公業會議紀錄記載討論事項一,關於 申辦祭祀公業支出費用等,會議決議由徵收款支應;討論事項 二,關於申辦人如完成申辦祭祀公業之作業,可獲資產二成報 酬,會議決議派下員全數通過;討論事項三,關於公業土地資 產活化等事宜,決議將公業土地出租企業規劃休閒生態度假中 心等;討論事項四,關於簡阿天祭祀公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部 份,決議遵照政府法令辦理;討論事項五,關於聘請法律顧問 事宜,決議暫緩辦理,等日後成立法人再議;臨時動議,關於 簡佑勳過房簡澤民等事宜,決議全體全數通過,確認簡佑勳( 過房子)具有派下員資格等(原審卷一第25-26頁),經核與



上開會議內容尚屬相符。
⑶由上述錄音譯文所載,可徵被上訴人指稱系爭會議當天,簡金 木就前開各項議題與臨時動議,已提出說明,由派下員表示意 見、進行討論,作成系爭決議,至王為宇與簡金木、上訴人雖 為如前開第③點所載發言,惟其等發言後,簡萬寧祭祀公業派 下員會議亦就簡清海應繳回東昇段土地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停車 場之收益、其居住祖厝應如何計付租金等,進行討論,而達成 簡清海應將其收取東昇段土地停車場自90年至101年2月10日前 之租金總額五成交予簡萬寧祭祀公業,自101年2月10日以後全 數交予該祭祀公業,再由祭祀公業每月給付5萬元予簡清海以 為其管理該部分土地之報酬,而簡清海得繼續居住祖厝至該部 分土地資產活化,每月應給付租金1萬元予簡萬寧祭祀公業之 決議;又前開上訴人與簡金木簡萬寧祭祀公業派下員會議討 論事項第5點雖為上開陳述,但關於宗祠建設部份,之後亦經 由簡金木妻子建議,而作成上述結論。上訴人摭取其等部分所 言,卻無視嗣後會議已就該議題討論並為決議,而遽稱系爭會 議僅屬閒聊性質,實屬斷章取義,殊不足採。至證人王為宇雖 證稱其當天陪同簡清海前往出席系爭派下員大會,當時只有討 論而無決議(本院卷一第162-163頁),然其亦不否認上訴人 所提原證14之錄音譯文即為當天會議內容,而依該錄音譯文所 載,系爭會議已為系爭決議,難認其證詞可採。⒉又系爭規約第10條係規定:「本公業財產之處分、管理,應經 派下現員2/3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或派下現員 2/3以上書面同意,由管理人執行之」(原審卷一第50頁、第 52頁反面),僅規定經若干比例之派下員之出席及同意,而就 臨時動議亦未另行規定其決議方式為何,參諸派下員亦得以書 面表示同意,堪認其同意方式未侷限於舉手、起立、投票表決 ,僅須派下員得以表達意思之合致即可。況被上訴人派下員僅 有五人,如全員到齊,已表達意見,達成共識,做成決議,亦 應賦予決議之效力。上訴人雖稱依系爭規約第20條規定:「本 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故應適用「會 議規範」以為補充規定,系爭決議未採表決方式,違反會議規 範第56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及第45條以下規定,惟依上開說 明,且該規範並無違反程序即屬會議決議當然無效之規定,是 上訴人所言系爭決議因會議程序違反上開會議規範,應屬無效 云云,即非可採。而簡金木主持系爭會議,全體派下員即上訴 人、簡清海簡清山簡連通到場,簡金木雖主導各項議題與 臨時動議之討論,惟依上訴人所提上開會議錄音譯文,可知其 間派下員均係參與討論、表示意見,簡金木並就討論事項作成 結論,上訴人均無異議或表示反對,亦未言及簡金木作成結論



之方式有何不妥,復佐以上訴人所提上開會議錄音譯文所載, 當時擔任會議紀錄,曾詢問簡金木;「那這個我就寫決議OK? 」,簡金木回稱:「OK啦吼」(無人應答)(原審卷一第26 4 頁反面),可徵派下員當時對於簡金木以上開就討論方式做成 結論之方式,並無異議,於上訴人詢問是否寫決議OK,仍無表 示反對,堪認其等對於簡金木就各項議題與臨時動議,綜合派 下員意見與討論結果所為結論,已經同意。上訴人雖指稱系爭 會議就討論事項第1至4項,逕以無異議認可之方式決議,而未 以表決、舉手投票、點票、唱票等程序為之,臨時動議未以過 半數表決之方式為之,其決議自屬無效云云,即難謂有據。⒊而系爭派下員大會已作成系爭決議,該會議紀錄與該會議內容 尚無不實之處,已如前所述,上訴人徒以其收受經律師見證與 公證人認證之系爭會議紀錄後,根本不承認該份會議紀錄為真 ,旋即與其餘派下員發函表示該會議紀錄與會議內容及決議不 符,要求另行擇日召集會議議定相關事項,並提出通知書與回 覆會議通知書為據(本院卷一第59-60頁),空言指稱系爭會 議紀錄不實,系爭決議不存在云云,洵屬無據。⒋又縱觀系爭規約,就派下員大會臨時動議提案之方式、性質與 範圍等並無限制,且依上開會議錄音譯文以觀,簡金木已提出 簡佑勳之過房書,上訴人與其餘派下員均未異議,簡金木復稱 簡佑勳為被上訴人派下員,將依法令規定辦理公告等事宜,上 訴人與其餘派下員亦未表示反對。上訴人指稱系爭會議討論簡 佑勳列為被上訴人派下員一事,影響其餘派下員權益甚鉅,應 列為召集事由,簡金木竟於系爭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 應屬召集程序違法,且未依法進行議案之說明、宣讀、討論並 做成決議等,應認該項決議重大違法而不成立云云,即難謂可 採。
㈡系爭決議是否有上訴人所主張之無效事由?
⒈被上訴人指稱系爭會議當天,簡金木就前開各項議題與臨時動 議,已提出說明,由派下員表示意見、進行討論,作成系爭決 議,嗣後其製作系爭會議紀錄,堪以採信,已如前所述,關於 系爭會議就簡清海使用祖厝應如何處理一節,上訴人雖曾提議 暫緩決議祖厝租金,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惟其後簡金木提議租 金1萬元計算,並徵求大家意見,雖簡清海仍要求租住祖厝之 期間可以延長,簡金木表示反對,簡清海復要求租期6年,簡 金木亦表示不同意,上訴人復提議租期3年,至活化資產時終 止,簡金木稱:「這樣同意嗎?同意就舉手,同意的就OK啦! 有沒有人覆議,沒有就通過」,上訴人問:「剛才說是第三條 ,租金就是金額就是用一萬塊,這剛才說的嘛!好,這樣第3條 已經差不多處理完了」。是上訴人仍陳稱派下員於系爭會議中



無法充分表達意見,且就系爭會議紀錄所載,簡金木可分得報 酬、簡佑勳取得被上訴人派下員資格部分,均未經討論亦未經 決議,簡金木竟於事後製作之系爭會議紀錄偷渡上開文字,且 關於簡清海給付祖厝租金部分,會議紀錄就此部分原以手寫「 暫緩」(原審卷一第230頁反面),之後竟於事後打字製作之 系爭會議紀錄將此部份改為「全數通過」,顯利用其為被上訴 人管理人與系爭會議召集人身分有害公益,有權利濫用及違反 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云云,即非有據。
⒉上訴人又稱簡金木以召開管理委員會之名行召集派下員大會之 實,且未於開會通知單記載討論議題,召集程序有重大瑕疵, 系爭決議應屬無效云云,惟查,依系爭規約第11條規定,被上 訴人派下現員大會,管理人得於必要時召開派下員臨時會;又 第8條規定,被上訴人設管理委員會由管理人、財務委員、監 察人組織,管理委員執行派下員大會之決議、祭祀公業年度收 支預結算、負責籌劃每年度祭典禮儀之一切活動,財務委員掌 管財務應製作月財務報表、年度報表、財產清冊等,監察人監 督管理人、財務委員有關業務、財務及公業有關之一切事宜。 (原審卷一第50頁、第52頁反面),可知管理人得召開派下員 大會,由全體派下員與會,而管理委員會則由管理人、財務委 員及監察人組成,其職掌上開事項,兩者截然不同。而系爭會 議係由管理人簡金木所召集,開會通知單已記載「會議程序: :主席報告。管理人監察人工作報告。討論議題。臨 時動議。散會。...出席列席員:全體派下員。...備註:請 派下員準時參加,如無故不參加者棄權論。....」(原審卷一 第305-306頁),可知簡金木寄發該通知單,非僅通知監察人 簡清海、財務委員簡連通,而係以全體派下員為通知對象,從 而該通知單縱記載「祭祀公業簡萬寧派下員大會管理委員會第 1次會議」、「祭祀公業簡阿天派下員大會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 議」(原審卷一第305頁、第306頁),將派下員大會、管理委 員會並列,惟被上訴人全體派下員亦如期參與系爭派下員大會 ,依上開錄音譯文所載,派下員當時亦參與各項議題討論,並 未質疑當天所召集者究竟為派下員大會亦或管理委員會,是上 訴人以此主張系爭決議無效,誠屬無據。而該開會通知單縱使 並未記載討論議題,惟派下員均於系爭會議參與討論,已為系 爭決議,難謂該項於開會通知單上未列討論事項,其程度已足 影響系爭決議之效力,上訴人遽謂系爭決議因而無效云云,殊 不足採。
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101年4月6日 召開之會議決議全部不存在,為無理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備位 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101年4月6日召開之會議決議全部 無效,亦屬無據,其追加之訴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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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