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林煥周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上訴人 何建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惠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建華(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貞慧(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郭威 張捷玲 程司炫影 李家娟(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周立平(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周茵茵(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儒 路蘭芬 雷傅勤和 劉貴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上訴人 俞繼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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