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彭菊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彭菊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彭菊英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 ,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5 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