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42號
TPHM,105,聲,942,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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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女足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執聲付字第
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女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女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42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 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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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