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32號
TPHM,105,聲,832,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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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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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