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 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