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56號
TPHM,105,聲,756,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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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鉦晏(原名簡國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鉦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鉦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54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於民國98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 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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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