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韻茹(原名王紫芸)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韻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韻茹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上訴字第3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 國101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