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54號
TPHM,105,聲,654,2016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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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654 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逸勳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所宣
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刑事第四庭法官莫佳樺」之記載,更正為「刑事第四庭官沈宜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刑事第四庭法官莫佳樺」之記載,顯 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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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