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賜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賜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賜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 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369 號判決確定。於102 年2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