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曉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 第388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104 年台上字第76號 判決確定。於104 年2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