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3號
TPHM,105,交附民,3,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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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賴柏翰
法定代理人 浣玉雲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怡伶律師
被   告 盧世典
      桃聯澤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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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