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53號
TPHM,105,上訴,53,2016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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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志鴻
選任辯護人 蔡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志鴻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陸志鴻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月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3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3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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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