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况凱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
度易字第四五0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易字第二0五
九一號,嗣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原
審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 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 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 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 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 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 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 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 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 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 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 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 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 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 ),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 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 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 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 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審判決略以:被告况凱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經 理」之人、綽號「小月」之人、吳柄樂(業經原審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刑三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日,未據上訴而確定)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被告况凱 櫳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0二年七月十五日止, 以收受一件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方式受僱於自稱「張經 理」之人,並依自稱「張經理」之人前往收取如附表編號1 3所示張惠珍玉里郵局帳號七00-○○○○○○○○○○ 七五一九號帳戶及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黃汶茜新莊郵 局帳號七00-○○○○○○○○○○○○○○號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放置於桃園市境內之火車站或大賣場 之置物櫃,再由吳柄樂依綽號「小月」之人以電話指示前往 收取,並測試帳戶提款,自稱「張經理」之人再將被告况凱 櫳之報酬匯入被告况凱櫳臺灣土地銀行00五-0一三二一 二一九三二二九號帳戶內。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以如 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編號 13所示被害人魏麗茹、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被害人 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施行詐術,使如附表編號 13、17至20所示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 韋甄、蕭惠慈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3、17至 20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款 項,分別匯入被告况凱櫳所收取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張惠 珍玉里郵局帳號七00-○○○○○○○○○○七五一九號 帳戶及黃汶茜新莊郵局帳號七00-○○○○○○○○○○ 七九0二號帳戶內,吳柄樂再依綽號「小月」之人指示,於 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之提款時間,前往如附表 編號13、17至20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持張惠珍玉 里郵局帳號七00-○○○○○○○○○○七五一九號帳戶 及黃汶茜新莊郵局帳號七00-○○○○○○○○○○七九 0二號帳戶之提款卡並輸入密碼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3、 17至20所示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 蕭惠慈因受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吳柄樂每提領現款一次,可 依其所提領贓款朋分百分之二之款項作為酬勞,案經基隆市 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等事 實,業據被告况凱櫳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詳易字第四五 0號卷一第一二九頁背面、第一五四頁背面稱:「(問:對 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承認檢 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內含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如果 去貨運營業所就是我去簽收的,如果是在便利商店及麥當勞 ,就是親自向被害人拿的。拿到包裹後,我都放在大賣場或 火車站的置物櫃,我的工作就結束了,至於通知別人過去領
,並不是我的工作。這段期間我領到的薪水約壹萬元左右。 」、「(問:對於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 旨?)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等語),並 參酌被告况凱櫳於警詢供述:「每送一件可以拿新臺幣五百 元,我從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開始幫張經理收送包裹,工作 到一0二年七月十五日我就離職了..大概一個禮拜收三至 四件,總共約十來件左右..(問:詐騙集團張經理如何支 付你薪水?)張經理叫我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方便匯款免 手續費..我有直接跟人頭帳戶見面收受過他們要給張經理 的文件,但是人頭帳戶姓名我都沒記,警方提示給我的包裹 張惠珍這件我有印象。」等語(詳偵字第二0五九一號卷一 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並據如附表編號13、17至20 所示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就其 等上揭被詐欺之情節,分別於警詢時指述綦詳(詳偵字第二 0五九一號卷二第六一頁背面至第六二頁背面、第一0五頁 至第一0五頁背面、第一0七頁至第一0七頁背面、第一一 0頁背面至第一一一頁背面、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 且有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相關物書證」欄所 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况凱櫳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况凱櫳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况凱櫳行為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業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 正公布施行,自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法定刑提高,且另增訂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增訂後,對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係加重處罰刑責。經比較 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增定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况凱櫳,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况凱櫳行為時即一0三年 六月十八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是核 被告况凱櫳就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各次犯行所 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况凱櫳與自稱「張經理」之人、綽號「小月」之人、 吳柄樂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况凱櫳就上開 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五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並爰審酌被告况凱櫳均正值青壯, 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擔任詐欺集團之收 簿手,以獲取報酬,造成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 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等人財產 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况凱櫳 於詐欺集團內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利益,以及被 告况凱櫳就上開五次犯行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况 凱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 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附表編號13、17至20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與定其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以示懲儆等,本院認原審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 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無認定事實錯誤 、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量刑堪稱妥適。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况凱櫳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補具之上 訴理由對於原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爭執,僅以:(一 )被告况凱櫳雖與自稱「張經理」之人、綽號「小月」之人 、吳柄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但被告况凱 櫳實際上並未與上開人等碰面,被告况凱櫳係因當時找不到 工作,且家中有七十歲母親要扶養,以及需要償還學貸,因 此接受上開工作邀約,不疑有他,因從事一個月後知悉是協 助詐欺集團,也已經退出,請法官及檢察官見被告况凱櫳涉 世未深,請求減輕判刑;(二)事實中提及被告况凱櫳母親 七十歲,需要人照顧其生活,家中經濟並不富裕,無法申請 看護,本案被告况凱櫳因事後深知自己的錯誤,也希望能負 責,希望能安排與被害人獲得和解之機會云云。然查:(一)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詳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0 三三號判例、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0二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共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向被害人魏麗茹詐 騙之同案被告吳柄樂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惟此次犯行原審僅量處被 告况凱櫳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另共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向被害人 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詐騙之同案被告吳柄樂 則由原審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四三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即該案附表一編號41被害人莊珳媜部分)、五月 (即該案附表一編號39被害人黃美瑛部分)、三月(即 該案附表一編號40被害人陳韋甄部分)、四月(即該案 附表一編號38被害人蕭惠慈部分),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則原審就同犯上開向如附 表編號17至20所示被害人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 蕭惠慈之被告况凱櫳僅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三月 、四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可證原審就被告况凱櫳所犯共同向如附表編號13、1 7至20所示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 蕭惠慈等五人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業已從輕量刑;至 被告况凱櫳以從未與自稱「張經理」之人、綽號「小月」 之人、吳柄樂碰面、家中有七十歲老母要扶養且有學貸要 繳、僅至詐欺集團工作一個月等,請求從輕量刑等節,惟 觀諸原審就被告况凱櫳所犯上開五罪,均已從輕量刑,並 無任何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本旨,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 體事由,自難謂有何具體之上訴理由。
(二)被告况凱櫳於上訴理由狀內業已載明尚未與被害人魏麗茹 、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等五人達成和解,觀 諸上開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瑛、陳韋甄、蕭惠慈 分別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彰化縣二林鎮、宜蘭縣羅東鎮 、臺中市豐原區、南投縣竹山鎮等地,且原審亦曾於一0 四年三月九日準備程序(詳審易字第六二號卷一第一三八 頁至第一四0頁)通知上開被害人魏麗茹、莊珳媜、黃美 瑛、陳韋甄、蕭惠慈到庭陳述意見,然除被告魏麗茹到庭 外,其餘被害人均未到庭,本院自無法強令上開被害人到 庭以與被告况凱櫳和解,是被告况凱櫳以因事後深知自己 的錯誤,也希望能負責,希望能安排與被害人獲得和解之 機會乙節,亦難謂係屬具體之理由。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况凱櫳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 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實際存在,核其內容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 甚明。是被告况凱櫳上訴理由未能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 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自 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再者,本院自形式上以觀, 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既如前述。揆諸首揭 說明,被告况凱櫳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 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編│被│匯款日期 │詐騙方式 │提款時間、提款金│提款地點 │相關物書證 │主 文│
│號│害├──────┤ │額(新臺幣) │ │ │ │
│ │人│匯款金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 │
│ │ │詐騙款項匯入│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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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魏│102年6月22日│詐騙集團成員佯│(一)102年6月22日│桃園市平鎮區│魏麗茹匯款之自動櫃│况凱櫳共同犯│
│︵│麗├──────┤稱係女人購物網│ 晚間9時21分5│民族路3 段95│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詐欺取財罪,│
│起│茹│21,996元 │客服人員,因錯│ 秒(20,000元│號中國信託商│(詳偵字第二0五九│處有期徒刑肆│
│訴│ ├──────┤誤導致設定為重│ ) │業銀行自動櫃│一號卷二第63頁背面│月,如易科罰│
│書│ │中華郵政玉里│複扣款,須依照│(二)102年6月22日│員機 │)、監視器翻拍畫面│金,以新臺幣│
│編│ │分行000-0000│指示前往自動櫃│ 晚間9時21分 │ │(詳偵字第二0五九│壹仟元折算壹│
│號│ │0000000000(│員機操作更正事│ 51秒(10,000│ │一號卷一第18頁背面│日。 │
│18│ │張惠珍) │宜。 │ 元) │ │)、張惠珍寄送提款│ │
│︶│ │ │ │ │ │卡予况凱櫳之「配送│ │
│ │ │ │ │ │ │收執聯」影本(詳偵│ │
│ │ │ │ │ │ │字第二0五九一號卷│ │
│ │ │ │ │ │ │一第13頁)、張惠珍│ │
│ │ │ │ │ │ │左列帳戶客戶歷史交│ │
│ │ │ │ │ │ │易清單(詳偵字第二│ │
│ │ │ │ │ │ │0五九一號卷三第24│ │
│ │ │ │ │ │ │至25頁)、中信銀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紀錄(│ │
│ │ │ │ │ │ │詳偵字第二0五九一│ │
│ │ │ │ │ │ │號卷五第31至32頁)│ │
│ │ │ │ │ │ │。 │ │
├─┼─┼──────┼───────┼────────┼──────┼─────────┼──────┤
│17│莊│102年7月2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一)102年7月2日 │(一)桃園市楊│監視器翻拍畫面(詳│况凱櫳共同犯│
│︵│珳├──────┤稱係拍賣網站賣│ 下午4時48分 │ 梅區中山│偵字第二0五九一號│詐欺取財罪,│
│起│媜│25,018元 │家,因網路購物│ 22秒(10,000│ 北路1段 │卷一第19頁)、黃汶│處有期徒刑肆│
│訴│ ├──────┤匯款作業疏失誤│ 元) │ 168號郵 │茜左列帳戶之客戶歷│月,如易科罰│
│書│ │中華郵政新莊│設為每月自動扣│(二)102年7月2日 │ 局自動櫃│史交易清單(詳偵字│金,以新臺幣│
│編│ │郵局000-0000│款,需予取消,│ 晚間8時57分 │ 員機 │第二0五九一號卷三│壹仟元折算壹│
│號│ │0000000000(│需依照其指示前│ 29秒(20, │(二)桃園市中│第35頁)、台中商業│日。 │
│30│ │黃汶茜) │往自動櫃員機操│ 000元) │ 壢區忠孝│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作更正事宜。 │(三)102年7月2日 │ 路248號 │紀錄(詳偵字第二0│ │
│ │ │ │ │ 晚間8時58分3│ 1樓中國 │五九一號卷四第81頁│ │
│ │ │ │ │ 秒(14,000元│ 信託商業│正反面)、中信銀自│ │
│ │ │ │ │ ) │ 銀行自動│動櫃員機交易紀錄(│ │
│ │ │ │ │(四)102年7月2日 │ 櫃員機 │詳偵字第二0五九一│ │
│ │ │ │ │ 晚間9時32分8│(三)同上 │號卷五第36頁)、郵│ │
│ │ │ │ │ 秒(20,000元│(四)桃園市楊│局自動櫃員機交易紀│ │
│ │ │ │ │ ) │ 梅區新農│錄(詳偵字第二0五│ │
│ │ │ │ │(五)102年7月2日 │ 街337之 │九一號卷五第56頁)│ │
│ │ │ │ │ 晚間9時32分8│ 1號台中 │。 │ │
├─┼─┼──────┼───────┤ 秒(9,300元 │ 商業銀行├─────────┼──────┤
│18│黃│102年7月2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 ) │ 自動櫃員│黃美瑛匯款之自動櫃│况凱櫳共同犯│
│︵│美├──────┤稱係購物台賣家│ │ 機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詐欺取財罪,│
│起│瑛│29,989元 │,因網路購物匯│ │(五)同上 │(詳偵字第二0五九│處有期徒刑肆│
│訴│ ├──────┤款作業疏失誤設│ │ │一號卷二第108頁) │月,如易科罰│
│書│ │中華郵政新莊│為每月自動扣款│ │ │、監視器翻拍畫面(│金,以新臺幣│
│編│ │郵局000-0000│,需予取消,需│ │ │詳偵字第二0五九一│壹仟元折算壹│
│號│ │0000000000(│依照其指示前往│ │ │號卷一第19頁)、黃│日。 │
│31│ │黃汶茜) │自動櫃員機操作│ │ │汶茜左列帳戶之客戶│ │
│︶│ │ │更正事宜。 │ │ │歷史交易清單(詳偵│ │
│ │ │ │ │ │ │字第二0五九一號卷│ │
│ │ │ │ │ │ │三第35頁)、台中商│ │
│ │ │ │ │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紀錄(詳偵字第二│ │
│ │ │ │ │ │ │0五九一號卷四第81│ │
│ │ │ │ │ │ │頁正反面)、中信銀│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 │
│ │ │ │ │ │ │(詳偵字第二0五九│ │
│ │ │ │ │ │ │一號卷五第36頁)、│ │
│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紀錄(詳偵字第二0│ │
│ │ │ │ │ │ │五九一號卷五第56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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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102年7月2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 │ │陳韋甄匯款之自動櫃│况凱櫳共同犯│
│︵│韋├──────┤稱係雅虎拍賣網│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詐欺取財罪,│
│起│甄│4,000元 │站賣家,並刊登│ │ │(詳偵字第二0五 │處有期徒刑參│
│訴│ ├──────┤販賣汽車安全座│ │ │九一號卷二第112頁 │月,如易科罰│
│書│ │中華郵政新莊│椅,致陳韋甄於│ │ │)、監視器翻拍畫面│金,以新臺幣│
│編│ │郵局000-0000│102年7月2日, │ │ │(詳偵字第二0五九│壹仟元折算壹│
│號│ │0000000000(│上網瀏覽信以為│ │ │一號卷一第19頁)、│日。 │
│32│ │黃汶茜) │真,陷於錯誤而│ │ │黃汶茜左列帳戶之客│ │
│︶│ │ │下標購買,並如│ │ │戶歷史交易清單(詳│ │
│ │ │ │數匯款至指定帳│ │ │偵字第二0五九一號│ │
│ │ │ │戶,嗣因遲未收│ │ │卷三第35頁)、台中│ │
│ │ │ │到商品,始知受│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騙。 │ │ │交易紀錄(詳偵字第│ │
│ │ │ │ │ │ │二0五九一號卷四第│ │
│ │ │ │ │ │ │81頁正反面)、中信│ │
│ │ │ │ │ │ │銀自動櫃員機交易紀│ │
│ │ │ │ │ │ │錄(詳偵字第二0五│ │
│ │ │ │ │ │ │九一號卷五第36頁)│ │
│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紀錄(詳偵字第二│ │
│ │ │ │ │ │ │0五九一號卷五第56│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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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蕭│102年7月2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 │ │蕭惠慈匯款之自動櫃│况凱櫳共同犯│
│︵│惠├──────┤稱係露天拍賣網│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詐欺取財罪,│
│起│慈│11,600元 │站賣家,並刊登│ │ │(詳偵字第二0五九│處有期徒刑肆│
│訴│ ├──────┤販賣演唱會門票│ │ │一號卷二第116頁背 │月,如易科罰│
│書│ │中華郵政新莊│,致蕭惠慈於 │ │ │面)、監視器翻拍畫│金,以新臺幣│
│編│ │郵局000-0000│102年7月2日, │ │ │面(詳偵字第二0五│壹仟元折算壹│
│號│ │0000000000(│上網瀏覽信以為│ │ │九一號卷一第19頁)│日。 │
│33│ │黃汶茜) │真,陷於錯誤而│ │ │、黃汶茜左列帳戶之│ │
│︶│ │ │下標購買,並如│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數匯款至指定帳│ │ │詳偵字第二0五九一│ │
│ │ │ │戶,嗣因遲未收│ │ │號卷三第35頁)、台│ │
│ │ │ │到商品,始知受│ │ │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 │騙。 │ │ │機交易紀錄(詳偵字│ │
│ │ │ │ │ │ │第二0五九一號卷四│ │
│ │ │ │ │ │ │第81頁正反面)、中│ │
│ │ │ │ │ │ │信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紀錄(詳偵字第二0│ │
│ │ │ │ │ │ │五九一號卷五第36頁│ │
│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紀錄(詳偵字第│ │
│ │ │ │ │ │ │二0五九一號卷五第│ │
│ │ │ │ │ │ │5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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