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 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鄭捷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 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 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暨定 應執行刑為死刑,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所犯殺人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 12月22日裁定羈押,至105年3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