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4年度,13號
TPHM,104,上重訴,13,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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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潘信義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陳美楨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方瓊英 律師
上 訴 人 毛祚穎
選任辯護人 許家偉 律師
      楊承翰 律師
      徐志明 律師
被   告 楊智堯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
度重訴字第18號、101年度訴字第582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20313號、95年度偵字第3768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緝字第97
2 號暨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4958號、95年度偵字第8145號、
94年度發查偵字第39號、95年度偵字第7534號、95年度偵字第23
879 號、96年度偵字第19656號、96年度偵字第23008號、96年度
偵字第24079號、96年度偵字第24868號、97年度偵字第2991號、
97年度偵字第5320號、97年度偵字第14134號、97年度偵字第902
1 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99年度偵字第2556號、99年度偵
字第23071號、100 年度偵字第14185號、100年度偵字第18914號
、100年度偵字第14372號、101 年度偵字第20551號、101年度偵
字第20056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即今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52號、95年度偵字第14677 號、95年
度偵字第28738號、96年度偵字第12204 號、97年度偵字第18015
號、99年度偵字第7976號、99年度偵字第26642 號、99年度偵字
第30731號、100年度偵字第23628號、101年度偵字第1122號),
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潘信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陳美楨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年叁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毛祚穎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楊智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美楨(原名陳美鳳)、毛祚穎已於民國88年6 月25日離婚 。2人均是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之3偉誠企業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偉誠公司)實際負責人,以代辦工 商登記及代客記帳為業。自89年1 月起即以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即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製作各公司 不實進銷業績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方式,向稅捐單 位詐騙外銷零稅率退稅。潘信義為專營收購虛設公司行號。 90年底、91年初,因發現私下販售虛設行號發票協助購買人 頭發票廠商逃漏營業稅或以對開發票、循環開立發票方式, 製作各公司不實進銷業績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 捐單位詐騙外銷零稅率退稅有利可圖,卻因欠缺記帳與報稅 實務經驗,因而與林利通(93年11月9 日死亡)、積欠林利 通債務之陳美楨毛祚穎合作,由潘信義出面蒐購人頭及他 人無意經營之公司行號,交由林利通、陳美楨毛祚穎做帳 及報稅,並以對開發票或循環開立發票方式,製作各公司不 實進銷業績及營業稅申報書,據以向各稅捐機關申購統一發 票,對外販售無實際交易發票,協助購買人頭發票廠商逃漏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向稅捐單位詐騙外銷零稅率退 稅。楊智堯於93年1月20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擔任標達企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標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 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一)潘信義陳美楨毛祚穎楊智堯共同或分別基於概括犯 意,實行下列行為:




1、聯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聯迪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聯迪公司董事長洪傳統,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陳美 楨及毛祚楨受洪傳統委託代為聯迪公司記載會計事項與處 理稅務,均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及稅務代 理人。陳美楨毛祚穎明知聯迪公司自89年1 月起至90年 12月止,與附表一各公司行號並無銷貨事實,竟與洪傳統 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洪傳統提供聯迪公司空白統一發票予陳美楨, 由陳美楨毛祚穎連續填載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 22張,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07萬6661元,交由 附表一各公司行號充作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一所 示營業人即持附表一所示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上述納稅義務人逃漏營 業稅合計81萬317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2、九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七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毛祚穎是九七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 人;陳美楨是九七公司實際負責人。2 人明知九七公司自 89年5月起至90年8月止,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共同 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 絡,連續填載附表二㈠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32張,發票 金額合計4189萬2392元,交予附表二㈠所示公司行號,充 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二㈡所示營業人即持附 表二㈡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二㈡編號1至6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共計158萬9265元(附表二㈡編號7至11各公司行號為虛設 行號,此部分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並無逃漏營業稅事實, 故不予計入。併辦意旨書誤載逃漏營業稅額186 萬5948元 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3、生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生商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生商公司登記負責人毛湘鈺〔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 度訴字第34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緩 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所指定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80 小時義務勞務確定〕 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毛祚穎為生商公司實際負責 人。毛祚穎明知生商公司自90年1 月起至10月止,期間並 無實際銷貨事實,竟與毛湘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填載附表三㈠所示 不實統一發票,共34張,發票金額合計2899萬6292元,交



由附表三㈠各公司行號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 表三㈡各營業人即持上述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三㈡編號1至6納稅 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6萬5126元(附表三㈡編號7、8 公司行號屬虛設行號,同理,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4、長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杶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長杶公司登記負責人蘇良一(92年10月6 日死亡,另經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毛祚穎則 為長杶公司實際負責人。毛祚穎與蘇良一明知長杶公司於 90年3月起至92年2月止,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共同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 絡,連續填載附表四㈠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85 張,發票 金額合計1 億3020萬1148元,交予附表四㈠各公司行號充 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四㈡各營業人即持以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 助附表四㈡編號1至62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358萬4027 元(附表四㈡編號63至72各公司行號為虛設行號,不予計 入;併辦意旨書誤載逃漏營業稅603 萬4983元應予更正)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5、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德公司)、匯佳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佳公司)收受發票部 分:
李澤君於90年至92年間擔任嘉德公司登記負責人;李財富 為嘉德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為匯佳公司負責人(李澤君經 原審以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 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200 萬元;李財富同經原審該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200 萬元)。潘信義陳美楨毛祚穎與郭國城得知 李澤君欲透過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虛列公司營業成本方式逃 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潘信義陳美楨毛祚穎及郭國城與 附表五㈠㈡各公司行號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 勞務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潘信義陳美楨、毛 祚穎及郭國城竟分別與上述各公司行號負責人共同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 知附表五㈠㈡各公司行號,並未與嘉德公司、匯佳公司有 實際進銷貨事實,竟自90年12月起至93年5 月止,連續填 製附表五㈠㈡所示統一發票,嗣由陳美楨以發票面額5~6 %(起訴書誤載為6~7.5%)不等代價販售予陳琳同,陳



琳同再以發票面額5.5~7%(起訴書誤載為7~7.5%)價 格售予嘉德公司、匯佳公司李財富、李澤君,並將出售發 票款項匯入陳美楨或圓堂企業有限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永和分行(即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 潘信義則以發票面額3~4%不等代價出售前述不實統一發 票予吳聲玄,吳聲玄再轉售與嘉德、匯佳公司李財富、李 澤君,作為嘉德公司、匯佳公司進項憑證。嘉德公司、匯 佳公司並於91年至93年間,申報90年至92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在嘉德公司、匯佳公司90至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虛列上述發票作為各公司營業成本,持以申報營所稅 ,再多次併同上述統一發票連續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大安分局、信義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潘信 義、陳美楨毛祚穎與郭國城藉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嘉德公 司於90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88萬9311元、幫助嘉德公 司、匯佳公司分別於91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3496萬73 92元、834 萬6342元及幫助嘉德公司、匯佳公司分別於92 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2719萬4869元、1008萬7250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6、偉誠公司開立發票部份:
偉誠公司負責人毛祚穎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偉 誠公司自91年1月起至同年8月止,期間並無實際營業事實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連續填載附表六㈠不實統一發票,共208 張,金額合 計5250萬5845元,交由附表六㈠各公司行號,充作納稅義 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六㈡所示營業人即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 六㈡編號1至33各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41萬3066 元(附表六㈡編號34至35公司行號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 。併辦意旨書認逃漏營業稅260 萬7566元應予更正),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7、雅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盟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雅盟公司負責人鍾秀銀(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因公司 經營不善欲將公司轉讓,潘信義即於91年3 月間,經由會 計師李淑惠收購雅盟公司。鍾秀銀將雅盟公司交予潘信義 使用,潘信義成為雅盟公司實際負責人(92年1 月13日變 更登記為蘇松吉)。潘信義明知雅盟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 七㈠公司行號,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填載附表七㈠不實統一發票286 張 ,發票金額共2 億1432萬7405元,交予各公司行號充作納 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七㈡各營業人即持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 表七㈡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065萬9785元,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8、圓堂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芫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圓堂公 司)開立發票部分:
陳美楨毛祚穎均為合法代理圓堂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 等事務之代理人,受營業人之託代辦會計業務之記帳業者 ,為從事業務之人。圓堂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 0號3樓,91年7月25日遷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92年3月12日遷址○○區○○○路0段000巷0 號5樓) 前後任登記負責人曾峙銘、游宏欽(原名游阿欽)及吳亦 霓(期間分別自91年7月25日起至92年1月22日、92年1 月 23日起至92年3月11日、92年3月12日起)均為商業會計法 之商業負責人。陳美楨毛祚穎明知圓堂公司並無實際營 業事實,竟分別與曾峙銘、游宏欽(2 人違犯商業會計法 案件,已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及吳亦霓於上述 擔任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填載附表八㈠不實統一發 票共116 張,發票金額合計6311萬6370元,分別交付附表 八㈠各公司行號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附表八㈡ 各營業人即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 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八㈡編號1至2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 計98萬5471元(附表八㈡編號3至4公司行號為虛設行號, 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9、天利通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天利洋酒有限公司,下稱天利 通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潘信義分別取得尹振紘(原審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溫錦程(原審98年 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 及柯曾興(原審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同意,由3 人分別擔任 天利通公司前後任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潘信義則為 天利通公司實際負責人。渠等明知天利通公司無營業事實 ,潘信義竟先後與尹振紘、溫錦程及柯曾興共同基於製作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 年8 月起至同年12月止,連續填載附表九㈠不實統一發票 ,共95張(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50 張,應予更正),發票 金額合計5777萬2108元,交由附表九㈠各公司行號充作納



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上述各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上述納 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83 萬8997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0、惠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特公司)開立發票部 分:
惠特公司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馬月娌(已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為製造惠特公司帳面營業績 效良好假象,向銀行申辦貸款,91年11月初,委由黃莉莉 為惠特公司製造業績。由黃莉莉將馬月娌交付之惠特公司 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存摺等轉交予潘信義潘信義再轉 交予經營會計記帳業務之陳良民(已歿,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渠等明知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 月止 ,與附表十㈠公司行號並無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製作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 11月起至92年2 月止,連續填載附表十㈠不實統一發票, 共8張,發票金額共343萬5710元,交予附表十㈠各公司行 號,持以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上述納稅義 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萬178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1、程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程硯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潘信義於92年12月間,經由陳美楨以每月5000元代價覓得 不知情洪均承(原名洪誌徽,另經不起訴處分)同意擔任 92年12月8 日申請設立之程硯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 92年12月8日起至93年3月23日止)。93年3 月間,潘信義 又以每月6000元代價,覓得知情之余俊毅(已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同意擔任程硯公 司登記負責人(93年3月24日起至94年4月21日止)。94年 4 月間,並由不知情何素芬(另經不起訴處分)同意擔任 程硯公司登記負責人(94年4 月22日起)。洪均承、余俊 毅及何素芬為程硯公司各期間前後任登記負責人即商業會 計法之公司負責人;潘信義則為程硯公司實際負責人,綜 理公司事務,並委託陳美楨領取程硯公司統一發票、記帳 及申報。陳美楨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為從事業務之人。潘信義陳美楨明知程硯公司與附表十 一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與余俊毅共同基於製作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 1月間起迄94年8月間止(陳美楨部分93年1月至94年6月間 。因營業人每2 月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陳美楨



於94年7 月13日經執行搜索;潘信義於94年10月20日遭搜 索、羈押,故期間均從渠等有利之認定)連續填載附表十 一㈠不實統一發票,共788張(陳美楨部分701張),合計 發票金額4239萬6878元(陳美楨部分3861萬8554元),交 予附表十一㈠各公司行號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 並經上述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以此不正方式連續幫助附表十一㈡編號1 至28納稅義務人 逃漏營業稅,共113 萬2260元(陳美楨部分96萬3804元。 附表十一㈡編號29至35均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2、浥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浥得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段其昌、許躍馨(均經不起訴處分)均由潘信義覓得分別 擔任浥得公司登記負責人(92年6月13日起至92年8月21日 ;92年8 月22日起至92年12月30日)。游明珊、李方妙( 均經不起訴處分)則由陳美楨覓得先後擔任浥得公司登記 負責人(92年12月31日起至93年9月5日;93年9月6日起至 95年10月16日),均為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陳美楨 則為浥得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公司商業會計事務處理。 潘信義陳美楨明知浥得公司自92年7月起至94年8月止( 陳美楨部分自92年7月至94年6月止。同上所述,期間均從 渠等有利認定)與附表十二㈠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 ,竟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陳美楨連續填載附表十二㈠不實統一發票 共591張(陳美楨部分533 張),發票金額合計4868萬602 元(陳美楨部分3972萬7773元),交由附表十二㈠各公司 行號持以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十二㈡編 號1至29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24萬9783元(陳美 楨部份212 萬2370元。附表十二㈡編號30至34均為虛設行 號,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13、翔愉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翔愉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翔愉公司負責人張翔愉欲轉讓翔愉公司,潘信義即透過不 知情蘇俊任(另經不起訴處分)及陳永在蒐購翔愉公司, 並代為辦理翔愉公司變更登記,將翔愉公司登記負責人變 更為曾力生(94年4月8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曾力 生為翔愉公司之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潘信義則為實際 負責人。潘信義與曾力生明知翔愉公司自92年11月起至93 年4 月止並無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11月起至93年



4月止,連續填載附表十三㈠不實統一發票共378張,合計 發票金額5 億7281萬4780元,交予附表十三㈠各公司行號 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持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營業稅,共計2504萬362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4、淂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淂程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許躍馨(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92年間,因潘信義邀請,將身分證交予潘信義擔任新 設之淂程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則為潘信義潘信義與許躍馨明知淂程公司 並無實際進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躍馨領用空白統一 發票,交由潘信義使用。92年11月至93年8 月間,潘信義 連續填載附表十四㈠不實統一發票,共119 張,發票金額 合計2838萬6071元,交予附表十四㈠各公司行號持以充作 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十四㈡編號1 至32納 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37萬146元(附表十四㈡編號 33至41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併辦意旨書誤載逃漏營業 稅139 萬1276元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5、鼎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祺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記帳業者陳登子(另案)之客戶徐美珍(另經不起訴處分 )為承攬工程之便而委託陳登子代為申請設立鼎祺公司; 嗣又委由陳登子辦理轉讓。93年1月6日潘信義委託陳登子 將鼎祺公司名義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潘信義覓得之人頭陳簡 美惠(已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為潘信義潘信義、陳登子與陳簡美惠明知鼎祺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 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12月起至93年10月止,連續填載附 表十五㈠不實統一發票,共182 張,發票金額合計5187萬 3170元,交予附表十五㈠各公司行號持以充供納稅義務人 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上述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 251 萬152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16、天曜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曜公司)開立發票部 分:




天曜公司於92年至94年間負責人陳哲銘(已經不起訴處分 )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陳美楨則是天曜公司合夥 人,負責公司會計、報稅等業務,為實際負責人。陳美楨 明知天曜公司於92年起至94年6 月止,期間並無實際銷貨 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連續填載附表十六㈠不實統一發票,共347 張, 發票金額合計1 億8383萬5700元,交予附表十六㈠各公司 行號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十六㈡編 號1至35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867萬9661元(附表十六 ㈡編號36至45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7、荃茂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荃茂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黃文山(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 定)因潘信義要求,於91年、92年底,擔任荃茂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潘信義則為實際負 責人。潘信義陳美楨明知荃茂公司自93年1月起至同年4 月止,期間並未銷貨予附表十七㈠公司行號,竟與黃文山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聯絡,連續填載附表十七㈠不實統一發票,共161 張, 發票金額合計3330萬2084元,交由附表十七㈠公司行號充 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上述納稅義務人逃漏 營業稅,共計162 萬602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8、換日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換日線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黃文山(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 潘信義要求,於91年、92年底,擔任換日線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潘信義則為實際負責人 。潘信義陳美楨明知換日線公司自93年1 月至同年10月 ,期間並未銷貨予附表十八㈠公司行號,竟與黃文山共同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 絡,連續填載附表十八㈠不實統一發票,共74張,發票金 額合計4586萬8340元,交予附表十八㈠公司行號充作納稅 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十八㈡編號1 至11納稅 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24 萬2475元(附表十八㈡編號 12、13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19、穎曜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穎曜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陳美楨毛祚穎共同找周明德(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 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擔任穎曜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 責人為陳美楨。渠等明知周明德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共 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製作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概括犯意聯絡,由周明德於92年12 月1 日,前往陽信商業銀行,以「穎曜工程有限公司籌備 處」名義開立活期存款帳戶。毛祚穎陳美楨再以不詳方 式暫借資金200 萬元於同日存入該帳戶,並攜回列有此筆 交易存款明細之存摺加以影印,作為周明德已繳納股款之 存款證明,據以製作不實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蓋用代刻之穎曜公 司及周明德印章,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交予不知 情會計師吳光皋於92年12月2日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 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作業,再由毛祚穎陳美楨填製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附以上述存摺影本、不實資產負債 表、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為申請文件,表明穎 曜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於92年12月5 日持向主管機關臺 北市政府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使承辦公務員形式上審 查認為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年月8 日核准穎曜公司設立 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司登記簿冊,足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審核公司資本管理之正確性及善意信賴公司資本充 實之第三人。穎曜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周明德充任穎曜公 司董事即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因而前 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周明德陳美楨毛祚穎明知穎曜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竟任由毛 祚穎、陳美楨共同連續填載附表十九㈠不實統一發票,共 208張,發票金額合計1億9170萬4531元,交予附表十九㈠ 公司行號持以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十 九㈡編號1至17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908萬53元( 附表十九㈡編號18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20、標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標達公司)開立發票部 分:
毛祚穎因個人信用問題無法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帳戶,而 未能擔任標達公司設立當時之登記負責人,而由陳美楨尋 得楊智堯擔任標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楊智堯依其社會經驗 ,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 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



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竟為圖得每月5000元代價利益,仍不違背其本 意而應允擔任標達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提供身分證件予陳 美楨,而自93年2月2日起至93年4 月19日止,擔任標達公 司登記負責人;93年4 月20日標達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 周子倩;94年4 月25日標達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毛祚穎 ,各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毛祚穎則為標達公司實 際負責人,負責經營處理公司業務及統一發票開立業務; 陳美楨則為標達公司會計人員。毛祚穎陳美楨明知標達 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楊智堯也明知擔任標達公司負責 人期間並無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2月2日起至94年 6月間止(楊智堯自93年2月2日起至93年4月19日止;陳美 楨、毛祚穎則為93年2月2日起至94年6 月間。同前所述, 行為期間依渠等有利之認定)任由陳美楨連續填載附表二 十㈠不實統一發票,共235 張,發票金額合計8155萬1162 元,交予附表二十㈠公司行號持以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 證使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 方法連續幫助附表二十㈡編號1 至11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 稅共計222 萬1662元(附表二十㈡編號12至21為虛設行號 ,不予計入;楊智堯部分僅就其擔任負責人期間負責),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21、豐泰通訊有限公司(下稱豐泰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93年4、5月間,豐泰公司負責人周銘(另經不起訴處分) 因無意經營豐泰公司,經由周韋辰將豐泰公司轉讓予潘信 義,潘信義為豐泰公司實際負責人。潘信義並由第三人周 韋辰向周銘取得辦理豐泰公司變更登記相關文件及公司空 白發票等資料,再委任周韋辰於93年8 月31日,前往財政 部國稅局大安分局填寫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領用 豐泰公司發票。潘信義明知豐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 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自93年7 月起至93年10月止,連續填載附表二十一㈠不 實統一發票,共111張,發票金額共計4億7824萬7285元, 交予附表二十一㈠公司行號充供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 連續幫助附表二十一㈡編號1 至13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共計1947萬7382元(附表二十一㈡編號14至16為虛設行號 ,不予計入),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正確性。
22、得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得藝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陳美楨自93年7月起至95年7月期間,與得藝公司負責人高 濟人(已經不起訴處分)共同經營得藝公司,負責財務、 財稅等業務,並為實際負責人。陳美楨明知得藝公司並無 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於93年7月間起至94年6月間(同上所述,期 間依其有利認定),連續填載附表二十二㈠不實統一發票 ,共68張,發票金額合計2587萬1497元,交予附表二十二 ㈠公司行號充作納稅義務人進項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附表二 十二㈡編號1 至11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75萬2580元 (附表二十二㈡編號12至18為虛設行號,不予計入),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23、僑楷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僑楷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陳美楨於94年4 月起至同年12月期間,徵得其姐陳美華同 意(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擔任 僑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陳美 楨則為僑楷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美楨明知僑楷公司並無銷 貨事實,竟與陳美華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4月起至同年6月止, (同理,期間依其有利之認定),連續填載附表二十三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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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明室內裝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