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832號
TPHM,104,上訴,2832,2016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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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煜霖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
      李岳霖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煜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江煜霖因涉犯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1月1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1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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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