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董劍城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游弘誠律師
被 告 張建鴻
趙勇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關於其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五項所示,請求被告趙勇忠、張建
鴻賠償損害部分及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