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太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張恊記,身份證統一編號「P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