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鈺琇即隴廣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隴廣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隴廣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 隴廣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清算完結,爰檢 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隴廣企業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4 年9 月3 日 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 請人張鈺琇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又隴廣 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2 月15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期 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 債表、隴廣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審查書)、股東清算 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 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 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 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 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 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 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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