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7號
ULDV,105,司促,907,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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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蕭朱來好(即朱碧成之繼承人)
      朱冬軒(即朱碧成之繼承人)
      朱芬蘭(即朱碧成之繼承人)
      朱淑英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榮輝(即朱碧成及朱冬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蕭朱來好、朱冬軒朱芬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碧成
  之遺產範圍內和債務人朱榮輝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碧成及朱冬
  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朱淑英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45,544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3 月15日起至10
  4 年10月4 日止,按年息1.83%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10月
  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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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