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黃建雄
債 務 人 吳木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及自民
國104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連帶債務須有明示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本件債務人僅吳
木森一人,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