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債 權 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債 務 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5,460 元,及其
中①3,955,460 元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②900,000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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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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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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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30日 │900,000元 │HWA3909358 │104年11月30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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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2月4日 │900,000元 │HWA8268785 │104年12月4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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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2月30日 │806,500元 │HWA3909359 │104年12月30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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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月30日 │1,348,960元 │HWA8267908 │105年1月30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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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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