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 務 人 鍾麗琬
吳宏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4,145 元,
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3.2516% 計付利息,逾
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3.5472% 計付利息
,暨自104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2516%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3.5472%
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