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8號
ULDV,104,訴,478,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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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廖錦源
訴訟代理人 廖健宏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廖煙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彰
被   告 張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如下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㈠本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及坐落其上同段3 建號建物 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經兩造聲請對該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致該抵押權於分割 後仍將轉登載於兩造分得土地上,徒增兩造將來之困擾,有 一併解決之必要。
㈡被告所提分割方案(乙案)有送請雲林縣政府及虎尾鎮公所 查明是否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之必要。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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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