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3號
ULDM,105,聲,113,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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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吉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161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粉末2 包,經送請法 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 毒品,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5 年1 月8 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勝吉於104 年11月29日死亡,其所涉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不起訴處分書各 1 份(見毒偵卷第16至17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 2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鑑定結果均 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14公克、1.93公克)等情 ,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1 月8 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0頁 ),足證上揭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 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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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