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贈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89年度,126號
TCDV,89,家訴,126,200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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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吳呈祥
  原   告 吳蘭女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臺中
  複 代理人 杜立兆 律師
        林家進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
            設臺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連宏仁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提出拍賣被繼承人陳傑遺產之證明,暨處理被繼承人陳傑
遺產之「處報繳遺款函」及「會核定處報繳遺款函」文號,「存國庫帳戶之證明」。
並於上開期日自行攜證人郭芸生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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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