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吳呈祥
原 告 吳蘭女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臺中
複 代理人 杜立兆 律師
林家進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
設臺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連宏仁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提出拍賣被繼承人陳傑遺產之證明,暨處理被繼承人陳傑
遺產之「處報繳遺款函」及「會核定處報繳遺款函」文號,「存國庫帳戶之證明」。
並於上開期日自行攜證人郭芸生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