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玉即郭陳秀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秀玉即郭陳秀玉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頭份市○○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
一類謄本及被告陳秀玉即郭陳秀玉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之原案資料及被告等人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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