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2號
MLDV,105,補,162,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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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方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銘律師即被繼承人方財發之遺產管理人間確
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陳報稱確認對被告之抵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惟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價額為3,267,000 元【計算式:297 33,000×1/
  3 設定權利範圍=3,267,000 】,因其價額少於債權額,則
  原告因本件確認訴訟之利益即為3,267,000 元,故本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3,26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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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