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王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
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
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黃進基之被繼承人黃伸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
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