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1號
MLDV,105,補,161,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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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王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
  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
  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黃進基之被繼承人黃伸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
  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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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