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7號
MLDV,105,補,157,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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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谷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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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