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59號
105年度家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金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238 號、第282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龔湘鈴即龔源菊清 償借款事件,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業已拋棄繼承在案, 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並抄錄、影印繼承人所提證物,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本院准予閱覽卷 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3 月 21日苗院美家字第7968號函文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被 繼承人擔任借款人古奇峰連帶保證人借據影本等件為證,足 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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