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30號
MLDV,105,家聲,30,201603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羅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28 號、第215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已向本院函查被繼承人詹張 清哖之繼承人是否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或選任遺產 管理人等事,現聲請人為執行業務所需,爰依法請求本院准 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影本、債權憑證、司法院繼承查詢公 告資料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