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江振峰
李慶昌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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